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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于昨日公布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孙杨和国际泳联(FINA)案听证会”的裁决书,裁定孙杨存在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行为,被禁赛8年,即日起生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孙杨是否有权以采样机构IDTM检察人员未获得合法授权为由拒绝接受检查,而非孙杨是否存在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因为此前孙杨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资质证明存疑,导致检查最终未完成,故无法证明孙杨使用兴奋剂。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认为无论事件起因如何,孙杨的行为都构成抗检,因此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对孙杨和国际泳联提出上诉。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在作出裁决前需要对以下问题作出解释和决定: 一、事实层面的问题:当晚采样机构IDTM的检查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证明文件是什么? 二、规则层面的问题: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以及《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ISTI)对采样检查人员的资质是怎样规定的? 三、规则在事实层面的适用问题:当晚采样机构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上述第一项的规定? 对于以上问题进行分点讨论: 一、事实层面的问题:当晚采样机构IDTM的检查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证明文件是什么? 关于事实层面的问题,双方并无争议。证据表明,当晚IDTM采样检查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有: (1)国际泳联(FINA)于2018年出具给采样机构IDTM的格式授权书(该授权书没有写明孙杨以及检察人员的姓名); (2)主检官的IDTM身份文件以及个人身份证明; (3)血检官的护士证 (4)尿检官的身份证。 二、规则层面的问题: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以及《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ISTI)对采样检查人员的资质是怎样规定的? 由于双方对争议焦点中事实层面的问题并无分歧,那么实质上双方对于文件规则的理解就是本案争议焦点中的关键点。 根据《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ISTI)5.3.3条规定,采样人员须持有采样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如上述提到的官方授权书),主检官还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方认为,根据上述规定,“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仅出具国际泳联(FINA)向采样机构(IDTM)的官方授权文件即可,无须标明被采样运动员、检查采样人员的姓名(主检官须额外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孙杨方坚持认为,根据《ISTI血样采集指南》第2.5条,“采样人员”中每一位成员均须出具授权文件。其中,第2.5条意为“采样人员中的每一位个体需受培训并被授权以实施其各自分配的职能”。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方面请出参与编纂《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ISTI)的专家组成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当晚采样人员出具的资质文件符合ISTI的强制性规定。 三、规则在事实层面的适用问题:当晚采样机构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上述第一项的规定? 基于对专家证人出庭确认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对《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ISTI)第5.3.3条的解释,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显然可以判断,当晚IDTM采样检查人员提供的资质文件是合规的。孙杨方的异议是由于自身对该规则理解的偏差,不在仲裁庭讨论范围之内。 纵观本案,具有典型西方法律思维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基于孙杨被采样机构IDTM检测过六十次之多的事实,认为孙杨不可能不熟悉IDTM的规则,除非孙杨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而正因为孙杨方未能提供有效的解释,影响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对该案的裁决。 |
最新评论
小区保安认为,证明上应该清楚的写明A的名字和身份证号,
而A方的争议是,既然证明上盖着章的,能够证明A的身份,小区就应该让A进。
差不多就这意思
确实
是啊
太鲁莽
结果怎么证明的尿没有问题的?尿都没采,血采了留下了。
是的,要不就别给采样,说是不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