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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高两部的最新文件的规定: 1、以下两种情形,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2、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成立过失犯罪,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请注意: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非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见,该文件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过失犯罪。但这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例1】老蔡在2月1日被北京某医院确诊为新冠病毒患者,却偷偷从医院逃走,并于2月4日进入某商场购物。老蔡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2】老蔡在2月1日被北京某医院确诊为新冠病毒疑似患者,在隔离期未满之前,老蔡进入某商场购物,造成新冠病毒传播。老蔡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3】老蔡1月15日曾到武汉旅游,1月17日回到北京。1月18日,老蔡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但老蔡没当回事儿,认为只是普通感冒而已。1月20日—30日,老蔡在北京到处溜达、闲逛、购物。2月1日,老蔡被确诊为新冠病毒。2月3日,在老蔡曾经出入过的场所接触的人群中,有4人被确诊为患有新冠病毒。经查,这4个确诊患者的病毒确系老蔡传染所致。本案中,由于老蔡的主观罪过只是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另当别论),而且实际造成了传染结果,老蔡成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最新评论
请问这个怎么定性啊?
疑似病人,未造成后果。应裁判为妨害传染病防止罪,属过失犯罪
错了,是非过失犯罪。另外请楼主最好注一下此司法解释的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