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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法考动态 2008-06-11 收藏 : 0 查看 : 659 评论 : 0

原创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 新疆自治区司法厅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0日至21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08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我区所辖68个县及喀什市、和田市、阿图什市可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法律专业的范围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等。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报名方式:我区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必须先在网上预报名,再按预约的现场确认时间到本人所选择的报名地点进行确认;未网上预报名的报名人员可在现场确认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6月25日。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 )进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5日至20日。

  3、报名地点:

  全疆共设16个报名点。分别设在乌鲁木齐市等15个地、州、市司法局及奎屯市司法局。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不能提前下载打印报名表的,现场确认时须提供网上预报名序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此证明须经所在院校的教务处(或学生处)盖章方为有效。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报名(主考院校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原件及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5、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报名人员须提交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工作、学习证明。

  6、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210元。

  报名点工作人员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经审验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当场数码采集照片,现场打印发放准考证主证(主证包含考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报名人员须在8月22日至9月10日期间自行登录“中国普法网”,用A4纸下载打印准考证副证(副证包含考生的准考证号、答题文字、考点、考场号、座位号、考试时间、科目等考试信息),并沿虚线裁去多余部分。报考人员必须持准考证主、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参加考试。

  二、考 试

  (一)考试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地点。

  今年我区共设乌鲁木齐、奎屯、伊犁、巴州、阿克苏、喀什6个考区。其中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考生在乌鲁木齐参考,昌吉考生在昌吉考点参考;和田地区、克州考生在喀什考区参考;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克拉玛依市、博州、石河子市考生在奎屯考区参考。

  (三)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p#分页标题#e#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8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等四种文字印刷,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可使用的文字答卷。

  (四)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五)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22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5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5日至30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的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期限截止前不能提交毕业证书原件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按照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办理,可登陆“中国普法网”查询。

  六、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按照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办理,可登陆“中国普法网”查询。

  七、现役军人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2008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八、咨询电话

  (一)自治区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0991-2336585、2356097、2356130(维文)

  (二)各报名点联系方式:

  报 名 地 点  联 系 电 话  报 名 地 点  联 系 电 话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0991-2828044  伊犁州司法局 0999-82332260999-8233002

  克拉玛依市司法局 0990-6234160  喀什地区司法局 0998-2652469

  吐鲁番地区司法局 0995-8522566  和田地区司法局 0903-2022025

  哈密地区司法局 0902-22300120902-2254528  昌吉州司法局 0994-23379530994-2342992

  阿勒泰地区司法局 0906-2122343  石河子市司法局 0993-6668765

  博州司法局 0909-2314042  克州司法局 0908-4229855

  巴州司法局 0996-20335440996-2027260  塔城地区司法局 0901-62296870901-6223733

  阿克苏地区司法局 0997-2283192  奎屯市司法局 0992-3234433

  九、咨询网站:

  1、中文域名:“法治新疆”网

  英文域名: www.fzxj.cn

  2、中文域名:“新疆司法考试”网

  英文域名:www.xjsfks.cn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0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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