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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论述题范文(民诉学科)

法考干货 2013-09-12 收藏 : 0 查看 : 6526 评论 : 0

原创作者: 韩波

文章来源: 众合教育

  2013年司考论述题范文(民诉学科)

  众合教育  韩波

  (仅示三例,仅供参考;独立思考,谢绝模仿;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一)简论公益诉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利益越来越受重视,而包括环境利益、众多消费者权益的公共利益却被忽视。一些不法企业甚至不惜牺牲公共利息来实现其个体利益。在我生活的城市,污染已经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与废气,已经使周围的老年人与儿童染上难以治愈的疾病。残酷的现实提醒我们,是到了关注公共利益的时候了!通过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已经是当今世界行之有效的公共利益保护路径。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与众多消费者利益。这是非常有必要的。

  尽管目前有一定争议,我认为现有的公益诉讼制度是合理的。我国实现了公益诉讼制度的从无到有,这首先就是历史的进步。现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将保护的公共利益限定于环境利益、众多消费者权益,将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于法律规定的机关与组织。我认为,这种限制在当前的人口状况下是合理的。在我身边,不少年轻或年老的朋友对公共利益已经产生了主动、积极保护的意识。每每遇到公共利益受侵害事件他们都会义愤填膺。如果公益诉讼保护的利益不受限制,公民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将在短时间内承受非常强的公益诉讼案件流的冲击。然而,法院受理案件压力已经很大。在我所居住的城市,一个法官一年常常要审结500——600件案件。从公益诉讼的长远发展看,在目前状况下,限制是合理。

  最近,《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文引起关注。我认为,仅将公益诉权授予全国性或省级环保组织是不利于实现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的。一方面,这很不方便。从我居住的城市到省城坐汽车要走上二十多个小时。我们这里发生环保事件,我们联系省城的环保组织是很困难的。另一方面,集中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包括社会组织的权力。为了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实施,我认为学者们提出的可由地级市环境保护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建议更为合理。

  (二) 简论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程序的建构是案件激增社会现实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司法改革的大趋势。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各地法院都出现民事案件数量激增的现象,不少法院陷入“案多人少”的矛盾。这种状况,一方面使法官工作负荷过重,影响审判质量;另一方面导致诉讼迟延,引起当事人不满。从纠纷解决资源整体配置的合理化角度,近年来实施的“大调解”改革有着广阔前景。不过,仅仅依靠激活法院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机能还不足以应对案件激增的现实挑战。诉讼程序的结构性调整是大势所趋。纵观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不论是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还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都设有小额诉讼程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小额诉讼程序。我国诉讼程序的结构性调整,首当其冲的是要设置小额诉讼程序。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创设了小额诉讼制度。这是适应时代要求之举,在当前形势下,具有必要性。

  小额诉讼程序充分体现了诉讼效率价值。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程序以实现诉讼效率为最高价值取向,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再审。此外,根据省级行政区域的就业人员收入水平来确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标准,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状况,具有合理性。

  小额诉讼程序建构过程中,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权衡问题是必须妥当解决的问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安排方面也有可能出现错误。审判监督程序究竟能否解决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冲突问题需待实践验证后方能作出结论。我认为,要充分发挥当事人协议的功能。如果通过审前协议的方式,当事人放弃继续争议的权利,裁判结果的可接受度或被容忍度将大大提高。同时,也应该框定小额诉讼程序运行中严重错误的范围。对这种严重错误,要设置必要救济途径。

  (三)简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近年来,一些人丧失诚信开始通过串通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的权益。在我认识的人中,就发生了这样的事。甲乙丙对一套玉器有共有权。甲乙瞒着丙虚构了一个诉讼,由乙起诉甲要求平分玉器。法院被蒙蔽,判决玉器由双方平分。丙得知此事,此案判决已经生效。在我生活的这个中等城市,这样的案件每年都会有数百来起。目前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能对案外第三人提供一定救济,不过具有滞后性,而且还附带条件,不够方便。很有必要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给受侵害的案外第三人提供更方便的救济。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正好顺应了这样的需要。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两方面的合理性,一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给案外第三人提供了更为方便的救济途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可以比较方便地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撤销这一判决、裁定、调解书。一旦,这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被撤销,一切将回归纠纷的最初状态,当事人各方可以选择包括诉讼在内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生效判决确定力的维护没有形成特别紧张的关系。出于维护司法权威、构建法治秩序的考虑,生效判决的确定力需要维护。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制度设计上,给启动设定了严格的条件。通过事由条件、举证要求、提出时间方面的限制,第三人撤销之诉对生效判决确定力的“侵犯”尚可容忍。

  我在法国短暂访学时,了解了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两相比较,我感觉,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仅完成了从无到有的“初级阶段”。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有其独特的构造以及独特的程序运作方式,这方方面面需要在诉讼实践经验积累的过程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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