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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司考必备! (一)管辖权异议(民诉127)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执行管辖权异议(执行解释3)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简易程序异议(简易规定3、13) 当事人对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转为普通程序。 (四)调解书异议(调解规定16)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民诉225)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民诉227)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代位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异议(执行规定63)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八)支付令异议(民诉217,民诉意见221)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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