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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重点“离婚案件特殊程序”总结

法考干货 xuefa2014-08-04 收藏 : 5 查看 : 4240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张进德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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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辖

  1.有关军人的案件: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开住所地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诉讼代理人

  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三)起诉与受理

  1.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可不予受理。

  2.离婚和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法院调解或判决不离婚或不解除收养关系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对下落不明人起诉离婚,而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四)调解

  1.对于离婚案件,法院应当适用调解前置。

  2.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可以制作调解笔录结案。

  (五)一审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六)二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七)再审

  对离婚案件,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财产分割是例外:已经分割的可申请再审,尚未分割的可另行起诉。点击进入“司考频道”查看更多司考相关文章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司考考生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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