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诉。 2.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或被追加的共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
3.被告(包括反诉中的被告即本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适用拘传。
5.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决定延期审理。
6.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裁定诉讼中止。
7.离婚案件中,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传唤仍不到庭的,经开庭审理,可缺席判决。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5)
(1)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2)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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