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 1.一审判决原则上可以上诉。但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小额诉讼的判决、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特别程序的判决和公示催告的除权判决不得上诉。
2.一审裁定原则上不能上诉。但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3.决定和调解都不可上诉。
(二)复议
1.可复议裁定有四种:
(1)财产保全(本院复议)
(2)先予执行(本院复议)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执行行为可提出异议,针对法院对异议的裁定,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驳回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可复议决定有三种:
(1)回避(本院复议)
(2)拘留(上一级法院复议)
(3)罚款(上一级复议)
3.除以上裁定和决定外,法院的不予准许调查取证通知书也可复议。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19条: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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