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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未来法院的样板改革

行业观察 不顾一切爱上2015-03-11 收藏 : 0 查看 : 3779 评论 : 0

原创作者: 马培贵

文章来源: 深圳特区报

  前海作为国家定位的唯一的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肩负司法改革重任,其在法治建设中的探索,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近日刚挂牌的深圳前海法院,引起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徐建的注意。徐建长期从事司法工作,同时拥有深港两地律师工作经验,在推动中国律师体制创新方面有诸多尝试。

  徐建认为,前海法院是前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的重要举措,承载着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使命,在受案范围、体制管理、职业保障、权力运行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朝着打造“中国未来法院”样板的宏伟目标迈出了第一步。他认为,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包括律师体制在内的相应配套改革。在前海法院,可以尝试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和律师费转付制度,对司法体制创新进行外部配套。


  1、“中国未来法院样板”需要配套改革

  “前海法院要实现打造‘中国未来法院样板’这一宏伟目标,不仅要进行前海法院内部的体制改革,还要有外部的机制改革相配套。”徐建认为,试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和律师费转付制度,是前海法院改革外部配套的重要方面。

  徐建介绍说,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是在民事诉讼中的一定的领域内, 当事人进行诉讼必须由律师代理进行的制度。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和香港地区,都将强制律师代理原则确立在民事诉讼法中。

  为什么要建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徐建分析称,原因有三:首先,法律体系的复杂化和法律程序的精密化已为普通市民无法理解与掌握。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正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没有律师代理诉讼,当事人很难进行充分的权利主张和防御,极可能造成有理反而败诉的不利后果。其次,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有利于保障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律师受过专业的训练,有诉讼的经验,能协助法院查明案情,并对审判权的运用进行评价和监督,客观上承载了维护诉讼公正性的使命。再者,是防止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因其自由行使而受到损害。防止当事人因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法律知识不具备,缺乏诉讼经验的人代表诉讼,阻碍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降低诉讼效率,增加审判成本,浪费司法资源。 “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看似背离了当事人私权自治的理念,但可以解脱当事人的思想负担,从私权的公属性讲,则是维护了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

  2、前海具备律师制度改革的优越条件

  任何体制机制改革,都离不开成熟的配套环境。徐建认为,前海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涉外、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和跨地区司法管辖的案件,许多案件要涉及外国和港澳台等第三国或地区法律的适用,甚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因此,前海需要境外法律查明机制的配合,需要引进港澳陪审员。“不可设想,在这样神圣的法庭上,如果任由一个连‘回避’和‘诉讼权利’等法言法语浑然不知,需要法官临时普法的人来代表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会是怎样的情况。” 徐建认为,这将极大地影响前海法院的诉讼效率,增大诉讼成本,很容易产生错判案件,与打造“中国未来法院样板”的目标大相径庭。“目前,深圳拥有9000多名律师,也建立了完善的司法援助制度,前海也成立了深港联营的律师事务所,这些都为前海法院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奠定了基础。”

  徐建进一步分析,在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下,为了防止守约方因聘请律师而增加支出,前海法院应配套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所谓律师费转付制度,是指败诉方不仅要承担自身的律师费用,还要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通过这种转嫁制度将胜诉方的支出降低,加大败诉方的诉讼成本,对败诉方的违法违约行为予以惩罚,以达到公平和公正的目的。

  3、缓解“诉讼爆炸”带来的窘迫

  随着深圳经济的发展和民事活动的频繁,目前各级法院都遭受着“诉讼爆炸”带来的窘迫,有的法官每年要审理300多起案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比比皆是,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徐建在香港从事律师业务10多年,对香港的律师制度有详细的了解。“近在咫尺的香港,由于建立了律师费转付制度,有效地解决了“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弊端,使当事人考虑到诉讼风险及后果,转而通过和解的手段化解纠纷。” 徐建介绍,香港的案件上诉率不到20%,终审率不到8%。律师费转付制度有效控制了恶意诉讼,节约了司法资源,使法官从繁重的审判活动中解脱出来,让受害人乐于寻求律师帮助。

  “如果在前海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必将形成良性的诉讼环境,保障每个前海的企业享受基本的法律服务,平等地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徐建表示,如果前海法院敢于试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和律师费转付制度,必将得到律师界的广泛支持,在中国的司法改革和律师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4、人物简介

  徐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参与起草了中国第一部《财产保险条例》;第一次把“见证”引入中国;在深圳首开民间仲裁业务;在担任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期间,推动了改革开放后中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第一家私人律师事务所在深圳诞生。主编了律师教育第一套《中国律师基础实务》系列教材和《中国律师高端业务》系列教材。曾被评为“年度中国十大律师名人”,荣获“2006年度最具影响力人物”,“中国经济十大政务管理之星”, “东方之子”。点击查看更多法律行业精彩文章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法律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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