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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染上艾滋,法律如何规定

法律实务 xuefa2017-02-12 收藏 : 0 查看 : 3868 评论 : 10

原创作者: 法小二 | 杨洋

文章来源: 思法者 | 丁香园

每一起骇人听闻的公共事故发生后,责任人都应该受到良知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然而法律的作用除了惩罚,还包括教化和示范,如果这一作用逐渐弱化甚至失灵,悲剧反倒接踵而至,那我们要反思的就是法律本身了



文 | 思法者,法小二

一、医院感染艾滋,应承担什么责任

昨天上午,笔者看到一则新闻,至今回想起来仍毛骨悚然。据浙江省卫计委官网通报,2017年1月26日,浙江中医院一名技术人员违反“一人一管一抛弃”的操作规程,在操作中重复使用吸管造成交叉污染,导致部分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经疾控机构检测,确诊5例。

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开始,然而,对于这些无辜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和乙肝感染者来说,却是噩梦的开始。这次事故不仅毁灭了这些感染者,也毁灭了他们的家庭,他们面临的将是身体和精神上的各种折磨和痛苦。并且,同批次治疗的还不止已经确诊感染的5人,而艾滋病毒的复制对不同人群存在不同规律,检测也存在窗口期,后续的确诊患者有可能还会增加。论严重程度,可能还要远超魏则西事件。

对于我们来说,除了同情,可能更多的是感到庆幸和害怕。我们庆幸自己当时没有去这两家医院看病,也庆幸自己曾经去看过病的医院没有曝出相应的问题。令人害怕的是,这两起院感事件并不是发生在非正规医疗机构,而是发生在权威的、正规的三甲医院,试想下,难道这是第一次吗?之前有没有人因此感染?没查出来的还有多少人?除了艾滋有没有别的病毒?该省和全国其他医院呢?如果不是因为这次事故特别严重,也许还没被曝光,那么医院就可能继续无视基本规则......当然,我们更害怕自己去看过病的医院哪天也曝出相应的问题,更害怕有些医院继续置大家的身体健康和公众的卫生安全于不顾,唯利是图。

对于艾滋病这样的传染病,其实我们国家早就有了严格的制度防控,“一人一管一抛弃”是最基本的常识,如果医务人员能够严格执行,艾滋病毒很难找到扩散的机会。可是,偏偏悲剧在大家欢度春节的时候发生了。

作为法律人,我们自然会关心责任人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但就这些责任人目前所受到的处罚以及所涉的犯罪来看,不得不感慨其违法成本过低。就处罚来说看,目前是该医院院长、主管副院长、医务部主任等受到撤职和严重警告处分;就所涉嫌的罪名而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是重大医疗事故犯罪,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犯罪对应的刑罚仅仅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样的惩罚,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庭来说,又能弥补什么呢?即使获得足够多的赔偿,对其生命健康,对其未来生活,对其精神痛苦,又有什么意义呢?

相比这些无辜受害者及其家庭所遭受的根本性的、不可逆的灭顶之灾,相比这些人自身所获得的巨额利益,其可能受到的刑罚亦实在太轻,违法成本实在太低。更何况,结果的造成和问题的暴露还存在一定的概率,会导致其有一定侥幸心理。

行文至此,我不禁要问,这样的惩罚,真的是与其行为和后果相对应的处罚吗?真的能发挥法律制度的威慑作用,避免更多的悲剧发生吗?

本文行将完成之时,笔者又看到了青岛一医院因违规操作致9人感染乙肝的新闻,更加震惊不已。这一次次带血的教训,如果都不能彰显法律应有的作用,那么,我们就应该反思法律规定本身了!

二、1岁女童感染艾滋病毒之后

22年前,1岁的晶晶在当地医院儿科输血浆感染了艾滋病毒。10年前,以输血感染丙肝为由,迂回起诉当地医院,引起媒体关注。喧嚣过后,生活怎么办?此后10年,晶晶一直生活在疾病的国度里。这一针扎下去。命运就不同了。

文 | 丁香园,杨洋

1、一针下去改变了命运

在我准备转发最近一则跟艾滋病相关的新闻到朋友圈时,手指停顿了几秒钟。我有点担心,这条转发会被晶晶(化名)看到。50分钟之后,晶晶转发了这条新闻,特地将对医院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罗列了出来,院长、副院长、检验科主任、医务部主任……直接责任人,她评论了两个字:「解恨」。

22年前,1岁的晶晶在某个中原省份的人民医院输血浆感染了艾滋病毒。与这次新闻事件略有不同,至今无人向晶晶一家道歉,亦没人因此受到处罚

我们家是被我拖垮的。说实话,道歉也没有用,我这一辈子都毁了。不知道当初给我看病的大夫他记不记得这个事。一针下去,改变了二十二年命运,好好的孩子,就完全不一样了。一针扎下去,一辈子就毁了。我和老田通了话,他反反复复表达着这个意思。

晶晶管老田叫叔叔,实际上老田还不到40岁。10年前,2007年,老田还是小田的时候,报道了一件特别的案件:13岁的女孩晶晶以输血感染丙肝为由起诉当地人民医院。事实上,晶晶因为输注血浆,感染了艾滋病,却不得不选择这样的迂回诉讼。因为,在当时,艾滋病相关案件在当地省内法院不得立案

10年前免费代理晶晶案子的周细红律师至今仍记得,一般的案子,送交材料后很快就可以立案,而晶晶的案子却多了一个环节:等待审批。当地不成文的规定,因为输、献血感染艾滋病的不予立案。

实际上,「当时省高院的规定是违反民法通则的」,周律师回忆,为了规避风险,最终决定以感染丙肝为由起诉。晶晶输血不仅感染了艾滋病,还有丙肝

在那一年的春天,晶晶发烧后出现昏迷,一路插着氧气瓶送到西安,被确诊为艾滋病。据医生推断,晶晶应该在更早之前就发病了,只是一直被当成感冒发烧来治疗。

回家的路上,母亲泪如雨下:「老天爷掉块石头咋偏偏砸到我女儿头上?」

1995年,只有一岁多的晶晶因为拉肚子,被母亲带到当地医院看病。医生说为了增强抵抗力,给晶晶输了血浆。这在当时晶晶看病的儿科,是很普遍的治疗方法,不管是拉肚子、感冒还是气管炎,都要增强抵抗力——输血浆。

掉下的石头砸的不仅是晶晶一个。法院查实,1994年3月到1996年3月间,当地医院所使用的部分血浆中确实含有艾滋病毒。到底多少婴幼儿在1994年至1996年输过带有病毒的血浆,至今未公布具体名单

根据老田当年的报道,一个和晶晶年龄相仿的男孩,同样是在这家医院输血浆后被确诊艾滋病,因为病历丢失,在和当地医院的赔偿拉锯中病逝。晶晶小时候认识了几个和她一样遭遇的小伙伴,如今断了联系,是死是活,不得而知。

2、艾滋病的国度

艾滋病,将世界分成两个国度。一个是正常的国度,一个是疾病的国度。

晶晶在艾滋病的国度里生活了10年,「也不知道怎么一天一天活过来的」。
确诊艾滋病那年,晶晶在上小学六年级。在后来的10年里,晶晶上了三次初一,第一次一个星期,第二次一个月,最长的一次也不超过一年。老师知道晶晶的病后,将她安排在放置扫把和拖布的角落里。妈妈去交涉过,但是直到晶晶因病又一次离开学校之前,她一直坐在那个垃圾区内。最后一次,晶晶再也没能返回学校

晶晶时常要跑北京。去的频率根据病情不等,好的时候三个月一次,重的时候二十多天跑一趟。以前一直是母亲带她去,三年前积劳成疾的母亲过世,晶晶就一个人安静地去,安静地回。每次都住在医院旁边,妈妈之前住的小旅馆

晶晶再三嘱咐我,不要透露她所在的城市,不要写涉事医院的名称,她来往北京的交通、住宿、治疗费用,仍然有赖于涉事医院的报销。

客观地说,在90年代中期,输血感染艾滋病毒的原因比较复杂。当事医院一位儿科主任告诉老田,当年,缺乏检测手段和工具,部分医生都不知道什么是艾滋病。即使到了今天,检测技术有了新的发展,艾滋病毒感染窗口期仍是无法避免的隐忧



以2007年为界,晶晶的家庭被分为泾渭分明的两个世界,妈妈此前是一名公务员,爸爸也有自己的小本生意,家境良好。

晶晶确诊之后,妈妈变成了一名访民,在和医院、当地政府的长期对峙中,晶晶的妈妈几乎不再相信任何人,因为又急又气,长期饮食不规律,被诊断出「胃下垂」,身体也越来越虚弱。妈妈在3年前病逝,留下了十几万的外债,晶晶和妹妹依靠着父亲每月两三千的收入度日

老田时常与晶晶见面,请她吃饭。但晶晶吃不下,笑着说,「我挺爱吃,就是胃不舒服。别人怕胖,我是怕难受。」

因为艾滋病,晶晶的免疫系统时常失灵,最怕感冒发烧。冬天不敢出门,便坐在家里整天看着面前的那堵墙。小时候,晶晶天真地以为靠自己的努力,明天会更好,但是明天并没有更好。连一份正常的工作也不能拥有,「我根本没有可能的,我的学历正常人都没有办法找到一份工作,我这一辈子都被毁了。」

3、如果还有以后

我认识晶晶,是老田介绍。2年前的冬天,我还在一家都市报供职。老田突然向我提供选题,将晶晶的事情简单讲来。我有些为难,牵扯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又是多年前的旧事,恐怕不好操作。带着一份愧疚,我借着过年,给晶晶发了一个红包。



现在想来,我误会了老田的意思。他并不是想揪着当年的案子不放,而是想让我了解一个因为艾滋病而改变了一生命运的女孩。晶晶当年的事被媒体关注过,可是喧嚣之后,生活怎么办?

老田鼓励她找些喜欢的事做。她说喜欢画画,老田就鼓励她画。晶晶时常发烧、拉肚子,画画对她来说不容易。积攒了6、7幅画,老田第一次在朋友圈拍卖。我也是那时候才知道晶晶在画画。我已经记不清楚卖画的细节。只记得很抢手,一会儿功夫就都卖出去了。还有朋友预定,唯一的条件就是让晶晶保重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再创作

晶晶太高兴了。她觉得通过自己的双手挣钱了,还能帮家里还债。兴奋地语无伦次。没多久,我收到了晶晶邮寄来的第一幅画。那是我女儿的一幅肖像,逼真极了。晶晶执意不肯收钱。

老田再次在朋友圈卖晶晶的画。我看见的时候,只剩下3幅。于是,我留下了一幅「孩童与白鸽」的画,并将剩余画作在朋友圈转发。几分钟,求画的人络绎不绝。朋友们通过我给晶晶转账,晶晶却迟迟没有收钱。

「她怎么了?」我担心在朋友圈介绍她的艾滋病感染者的身份伤害了她

犹豫、愧疚、忐忑,种种情绪袭来的时候,晶晶回复了我。她觉得自己的画只是临摹,谈不上真正意义的创作,几千元的画款不能收。我意识到,「同情心」伤人了。那次深谈,我揭了自己的伤疤,晶晶倒来劝慰

她说,「你知道我从小最高兴的事是啥吗?是能用自己的经历安慰道其他人。看到病房有人哭兮兮地我就给他们讲,你看你都50岁,我才多大。好歹你活了这么些年。」晶晶哈哈笑了一下,「安慰人最好的办法就是说你比他还惨,就算安慰挺没用,但是你看他当时脸舒坦了,特有成就感。」

她说她不怕死,因为妈妈就在那边等着她。我和晶晶约定,以后每年都给我女儿画一幅肖像,直到女儿18岁。那时,晶晶已经是个中年人。

老田最近在劝23岁的晶晶考虑一下结婚、生孩子的问题。因为我们听说也有艾滋病感染者的病友在追求她。晶晶说,只想好好活着,给爸爸养老送终,能把妹妹拉扯大。「爱情的事,等以后,如果有以后。」(文中部分采访对象为化名)阅读更多法解热点,请下载学法网APP或访问学法网(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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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sobad 2017-2-12 11:14
法律有点滞后。不过事实的确有点后怕!现在只是曝光了,那没曝光的呢。
引用 Tim333 2017-2-12 11:23
但是从目前法律来看的确没有别的定性了啊
引用 上善侦探 2017-2-12 13:15
交通肇事罪才几年。各位是学法律的。这不是故意犯罪。是无意的。如果是故意的。应该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竞合。
引用 明月追骠骑 2017-2-12 14:06
医疗事故罪已经不能涵盖罪行了,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了
引用 记忆晨 2017-2-12 15:58
赔钱
引用 あZeroげ 2017-2-12 22:26
上善侦探 发表于 2017-2-12 13:15
交通肇事罪才几年。各位是学法律的。这不是故意犯罪。是无意的。如果是故意的。应该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 ...

其实焦点就是 这个人为什么要一个针管反复用呢?作为一个三甲医院的医生 这是常识 要说这是过失才是有违常识吧 主观上至少反复使用一次性针管绝对有故意 或者说间接故意 明知这种行为有可能或者没可能导致传染病 而对此持放任态度 定医疗事故的确说不过去
引用 司考菜鸟人 2017-2-12 23:08
あZeroげ 发表于 2017-2-12 22:26
其实焦点就是 这个人为什么要一个针管反复用呢?作为一个三甲医院的医生 这是常识 要说这是过失才是有违 ...

不负责任的医生,为了图省事,但绝对不是为了省成本
引用 上善侦探 2017-2-13 06:59
あZeroげ 发表于 2017-2-12 22:26
其实焦点就是 这个人为什么要一个针管反复用呢?作为一个三甲医院的医生 这是常识 要说这是过失才是有违 ...

这得看医务人员是有意的重复使用吸管还是无意重复使用。如果有意应该定故意伤害或杀人
引用 爱笑的鱼 2017-2-26 16:27
哎,真是飞来横祸。结果起诉也没有任何结果。真是不知该说什么。
引用 gcc840506 2017-3-8 10:58
单纯的以违反规定论是不能客观评价医生的主观状态的  在具有专业医疗知识的医生角度看  防范传染病是医生高度责任,因为医生一旦放弃这种责任,无疑对公共安全产生巨大危险,如果只是将医生的主观状态评价为过失的话,那么法律将失去应有的作用。我个人认为间接故意符合具有专业医疗知识的医生的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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