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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法考主观题后,10点总结

法考经验 法考易2018-10-20 收藏 : 12 查看 : 8919 评论 : 85

原创作者: 啸月0908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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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题目题型:

五个题,240分钟。第一题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论述,结合材料和自己工作生活实际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第二题刑法,论述,谈案中三个人的刑事责任,案情简单,材料短(窄半面纸),但是要求答出不同观点。第三题刑诉,论述,给出案情(包括诸多证据),问应当如何判决,要求结合证据和法律充分论证,案情较为简单,关键考说理论证和有组织地表述。第四题民法、民诉(仲裁法),结合了商法(破产法),简答,54分,有13个问题。第五题选做一行政法或者二商法(公司法),都是6问,行政法材料短问题短主体少,商法材料长问题长主体多,我选的商法,因为一般经验是材料越长问题越简单,材料本身越繁琐、问题本身越长,答案往往越简单,另外,我有快速扫描行政法的选做题,觉得材料虽然短、问题虽然只有几个字,但是答案我似乎很难组织。考完后法考群中有不少人说选做的行政法很难。

2、关于考试方向:

一是非常强调实战应用能力,第二题刑法的责任认定论述,第三题刑诉判决论述,都完全抛弃了过去司考时代的知识性问答的风格。二是综合性大题考查方式开始凸显,第四题共13问,54分,以民法为主,综合了民诉中的仲裁法、商法中的破产法,无论是单个案例的问题数量还是单个案例案情设置的综合程度,均全面突破了过去司考时代的命题风格,与此同时,这种趋势并没有完全脱离过去司考的简答题风格,体现了法考改革的稳健性。

3、关于法治理论的考查:

应该说,首届法考在这方面考得相当中规中矩,都是老生常谈,各大机构都有预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问题,不同的是,经过改头换面之后你是否还能抓牢核心采分点,另较过去而言,还加入了一些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和生活实际的新鲜要求,让答题更加灵活,让得分更加可控。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问题的论述等最新最权威的提法,在本题中是直接作了明确要求,直接分配了采分点的。

4、关于设置行政法和商法选答的方式:

此举完全突破了过去司考时代不设选做题的风格,个人认为,这是为了保证充分的作答时间而做的一种有益探索,是为了稳健推进法考改革的一种保障性措施,在未来一两年内,这种设置选做题的方式应该不会变动。并且,有鉴于刑法刑诉、民法民诉在理论和实践领域的主体性地位,可以判定,未来,选做题大概率的可能还是只会设置在行政法和商法中二选一。

5、关于法律文书题:

从司考时代到首届法考,无论考试大纲和官方公告中怎样明确写明包括法律文书题,无论各大机构怎样强调法律文书考查的可能性,我们都应该认识到,事实是,司考十几年,没有哪一次直接让写判决书或者起诉状,注重实战能力的首届法考,以及坚持考查实战能力的以后各次法考,以法律文书格式为采分点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再者,法考是大多数人的法考,我们不能用司法应用属性太强的文书、特别是文书的格式问题来卡掉大多数并不经常接触法律文书的考生。有个冷冷的小故事,看法考群中,有人说到复习文书走火入魔、又没有充分审题,把第三题刑诉要求论述如何判决的问题,直接写了一份判决书在答题纸上,可以认为,只要有论证判决理由,还是会得到一定分数,但是我们一定要注意到,一个根本性质问题,即这并不是法律文书题。

6、关于司法部案例分析指导用书中的案例与考试题目的关联度:

应该说,有相似的地方,有相似的风格,但完全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前者是过程,提问方式都是为了帮助考生复习基础知识,而真实的考题,则主要是为应用而生、为实战而生。

7、关于案例的真实性:

考前盛传,法考不同于司考的最大之处就是案例全部来自现实,而非刻意设置。实际情况是,第二题刑法和第三题刑诉应该说是来自现实,但是第四题民法和第五题选做题中的商法,则完全是因点设题,原因在于,为了考试的公平性、为了让东方不亮西方亮的考生得到公正的对待,有必要设置多个考点,而现实中包含如此多知识点的案例几乎没有,所以,只能因点设题。有鉴于此,可以断定,在今后的法考中,这类风格的案例将继续存在。所以,无论跟哪家机构,无论做辅导老师的题还是做案例指导用书中的题,说到底,还是要把知识点弄透,这才是根本,没必要过分纠结或者迷信形式问题,当然,如果有充分的时间和毅力把二者结合起来,则不失为善之善者。

8、关于主观题的复习要求:

现在看来,归根结底只有八个字:重复基础,限时踩点。

9、关于考场配备法条问题:

很厚,跟官方案例指导用书一样厚,不是某些机构老师依据报名费成本推测的很薄;但是,很难找到你想要的那一条,因为真正检索的时候,你是根据你想要的内容来检索的,但是你往往不确定你想要的内容包含在哪部法律里面;更为致命的问题在时间,司法部一定是实验测过正常答题用时的,留给你翻法条的时间肯定很少很少,一种常见的现象是,你多翻书一分钟,你的作答时间就少一分钟,直至最后损失掉后题的答题时间;并且,考前的艰苦复习中,一旦你对法条产生了微妙的依赖心理,你就距离失败不远了。所以,进考场后,请把法条拿到你的视线以外,待全部写完之后,如果确实有一两个十分不确定的,你再拿出来快速翻一翻,核对一下。

10、关于考场计时工具问题:

考试是和时间的赛跑,所以你必须知道时间跑到了哪里;我考前特意去买了电子表,结果考场门口的监考老师说,只能带机械表不能带电子表,要命的是,教室里面只有一个烧饼大的小挂钟,还是挂在教室后墙上,在全体考生的一致要求下,经过审批,最终派人换到了教室前面墙上,希望考试组织部门重视这个问题,更希望以后考试的各位自己买个机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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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lawer_feng 2018-10-20 21:19
你答的挺好吧?
引用 啸月0908 2018-10-20 21:37
欢迎大家都发表一下看法
引用 落落快跑 2018-10-20 21:45
不要放弃法律法规汇编,条文编号是不是踩分点尚未可知
引用 啸月0908 2018-10-20 21:58
落落快跑 发表于 2018-10-20 21:45
不要放弃法律法规汇编,条文编号是不是踩分点尚未可知

法条的确不能放弃。但是如果条文编号成为采分点的话,那这个要求真不是一般的高,而且,以条文编号为采分点与强调实战应用而非单纯记忆的改革精神未尽符合。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在同等条件下,为了表示承认艰苦付出,有明确且正确法条编号的作答可能会在严格控制的范围内酌情给分。
引用 扬帆88 2018-10-20 22:18
分析到位,点评精辟!向您学习!
引用 sobad 2018-10-20 22:20
楼主这文笔,这总结能力,论述绝对满分啊
引用 啸月0908 2018-10-20 22:21

考得好不好只有最终的分数说了算,这里只分享最一线的经验和感悟
引用 啸月0908 2018-10-20 22:24
扬帆88 发表于 2018-10-20 22:18
分析到位,点评精辟!向您学习!

见笑啦,只做分享交流用,其实大多数牛人都在潜水的
引用 啸月0908 2018-10-20 22:30
sobad 发表于 2018-10-20 22:20
楼主这文笔,这总结能力,论述绝对满分啊

论述满分不可能,但是必须感谢法考主观题复习锻炼了我们直陈利害、一针见血的思维方式
引用 433打不死 2018-10-20 22:36
厉害了楼主
引用 Alan333 2018-10-20 22:40
坐在最后排,连时间都看不清楚
引用 ppqq 2018-10-20 22:40
不可能吧,如果每年都是商法行政法二选一,那客观题过了就可以直接放弃一门了?按今天这考法,直接放弃行政法也没啥损失。
引用 季子 2018-10-20 22:44
写的不错,让我们没上考场的有了数
引用 HC2182169 2018-10-20 22:48
楼主实在高记性真好一考而过了
引用 szalucard 2018-10-20 23:04
机考。我把法条垫显示器了,果然脖子不疼。
引用 啸月0908 2018-10-20 23:07
ppqq 发表于 2018-10-20 22:40
不可能吧,如果每年都是商法行政法二选一,那客观题过了就可以直接放弃一门了?按今天这考法,直接放弃行政 ...

关于选做题,如果更多从考试的角度出发,命题人也许会有其他的考虑
引用 啸月0908 2018-10-20 23:08
szalucard 发表于 2018-10-20 23:04
机考。我把法条垫显示器了,果然脖子不疼。

没毛病
引用 啸月0908 2018-10-20 23:10
HC2182169 发表于 2018-10-20 22:48
楼主实在高记性真好一考而过了

谢谢,你看看其他关于考题回忆的帖子就知道什么是好记性了
引用 啸月0908 2018-10-20 23:10
季子 发表于 2018-10-20 22:44
写的不错,让我们没上考场的有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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