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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消息,4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受贿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 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孙政才利用担任北京市顺义区委书记、北京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农业部部长、吉林省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亿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孙政才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对出庭作证的两名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孙政才进行了最后陈述,表示自己受到法律的庄严审判,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自己心服口服,真诚地认罪、悔罪,真诚地服从法院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1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关于受贿罪,我们法考生应该了解这些: 1.普通受贿: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象: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性贿赂; 行为: ①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现,可为正当利益;如果一开始就是虚假许诺,即以诈骗罪论处; ②索取贿赂或收受财务不一定是交给本人,可以由交给第三人; ③事后受贿:事前没有故意,但事后以接收他人对自己职务行为的报酬的成立受贿罪; 2.斡旋受贿: 行为:利用本人职权地位,通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利用下属或有直接制约关系的人的职权,否则为普通受贿行为; 3.利用影响力受贿 行为:包括在职时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或本人离职后收受贿赂,进行请托; 法律规定: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后又实施渎职行为的,数罪并罚;但司法工作人员接收贿赂后又实施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不数罪并罚; ②非国家工作人员接收贿赂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只定提供虚假文件罪,不再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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