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指南针免费课程
![]() 最近中美贸易“战”的说法越来越热,不管之后的走向如何,至少目前已然对中美两国乃至世界范围的经济形势造成了重大影响。对于此,普通百姓多抱着相信国家一定能处理好的心态旁观,很多参与法考的亲们也正在吃着瓜子看着热闹。殊不知其中所蕴含的法考焦点正悄然向我们走来。下面就法考所能涉及的相关焦点作重点分析。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3月23日,美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项下向中方提出磋商请求,指称中国政府有关技术许可条件的措施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规定。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24日就此发表谈话指出,中方一贯尊重世贸组织规则,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中方对美方就此提出磋商请求表示遗憾,将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妥善处理。上述事件涉及的知识点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考查频率 这个知识点在国际经济法部分是重要的高频考点,具体整理如下: ![]() 例:甲、乙、丙三国均为WTO成员国,甲国给予乙国进口丝束的配额,但没有给予丙国配额,而甲国又是国际上为数不多消费丝束产品的国家。为此,丙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卷一/80/单选)(CD) A.丙国生产丝束的企业可以甲国违反最惠国待遇为由起诉甲国 B.甲、丙两国在成立专家组之前必须经过“充分性”的磋商 C.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可通过 D.如甲国败诉且拒不执行裁决,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对甲国采取报复措施 (二)具体知识内容(只有成员方可以提起) ![]() 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3月2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8年2月2日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和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苯酚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和支持申请企业苯酚的产量在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一)考查频率 反倾销一直是国际经济法部分的重要高频考点,仅就这两年出现的频率而言还要超过前述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 ![]() 例:甲、乙、丙三国生产卷钢的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其产品,代表中国同类产业的8家企业拟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卷一/43/单选)(A) A.如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B.如甲、乙、丙三国的出口经营者不接受商务部建议的价格承诺,则会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C.反倾销税的履行期限是5年,不得延长 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的临时反倾销税的,差额部分应予补交 (二)主要知识点 ![]() 以上就是目前中美贸易“战”中所涉及的法考焦点。其余包括“301”、“232”等并不涉及法考的相关内容,从备考环节来说不必放在心上。“哪怕风云变幻,只管跟我前行”,老师会一直关注热点和考点,安心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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