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新消息报、中国普法
![]() 一、核心内容 近日,贺兰县的张先生由于无法忍受妻子的暴力行为,无奈之下向贺兰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法院判令妻子“离自己远一点”。法官审查认为张先生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签发了人身保护令,这也是贺兰县法院发出的第一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保护令。 二、案情 ![]() 2018年7月20日,张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因张先生与妻子赵女士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妻子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法官审理后认为妻感情尚未破裂,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之后,夫妻二人又因共同财产处置问题产生矛盾,张先生再次将赵女士诉至法院。得知又被丈夫起诉的赵女士恼羞成怒,到张先生的住所处辱骂、殴打并致其面部被抓伤。鉴于妻子赵女士在婚后多次争吵中都有暴力伤害行为,张先生决定不再忍耐,向法院请求签发人身保护令。法官经过审查认为,张先生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遂向张先生签发了人身保护令。 传统观念中,女性往往是家暴的受害者,但男性遭家暴的现象也不容忽视。贺兰法院法官表示,《反家庭暴力法》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法律对所有家庭成员都一视同仁,法院将依法对遭受暴力伤害的任何家庭成员给予同等保护。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