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 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目之一解读。 丁某精神病,丁之妻郭某系丁某监护人,一日,二人到郭父母家吃饭时,丁某和郭父母争吵,拿起菜刀把郭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未制止,未呼救或,也未报警,而是关了门走了,郭父母流血休克而亡,还洗了丁某的衣血衣,事后证明郭某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 小编简单解析: ( 一)触犯罪名问题: 1. 此案中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丁某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不排除行为本身的违法性,犯罪性,必要时要强制医疗。 2.丁之妻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但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比如我李某偷了车,因具有反侦查能力,后又弃车到某大型水库,只能定我盗窃罪一罪,无须再对我追究故意毁坏财务罪的责任了,毕竟,法律不能期待我不这么做。 (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如果按照完全犯罪共同说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郭某也无所谓犯罪问题,但此案中郭某不救助父母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故,该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郭父母死亡的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惩罚的必要性,在本案中如果按照完全犯罪共同说将会得出郭某这样一个具有刑法惩罚必要性的行为刑法不加以打击的问题,可见,有时候完全犯罪共同说从逻辑的角度讲是经不起推敲的,会让有罪的人变无罪。 如果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也会得出郭某无罪的问题,比如:我和张三(13岁)邀约共同殴打王五,但张三其实欲杀王五,我只有伤害的故意,我们都有伤害行为,为了在必要的时候解决刑法惩罚打击犯罪不能的问题,我二人成立共同犯罪。 如果按照行为共同说,此案中因丁某病发不具有理性的识别能力,行为违法也不承担责任,但根据共犯特殊规定之“片面共犯"原理,暨:丁某无需认识到郭某和他一起实施了违法行为,只要她意识到她的"三不"行为助涨了丈夫无意识的犯罪行为即可,此时,相对于郭某而言她的漠视自己作为义务的行为和丈夫丁某的行为也成立共同犯罪,或者说至少是共同的违法行为,郭某不作为的行为。 据此,在本案中我们貌似可以用片面共犯原理来解决郭某行为是犯罪的问题。 (三)处理方式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案中丁某行凶杀人郭某不救助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丁某系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郭某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点击查看更多2018年法考真题答案讨论 |
最新评论
近亲属吧,肯定有作为的义务,但具体也只是个人的观点,一切以司法部答案为准,重在学习交流。
按照刑法,妻子漠然不就是不作为吗,不就是考的我说的那个知识点,柏浪涛讲过而且也举例子了,就是不作为作为义务三个类别:A危险源1.由危险源产生作为义务2对他人危险行为有监管义务3自己先行行为,总论的第8节课 B特定关系 C特定领域
可以说触犯,但不能说构成吧
对是事后不可罚,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谁记得告诉我一下,是多选还是不定项
大神,我选的毁灭证据,你给了我信心
听说过片面共犯否?
举一例子:
1.阿去Q为了侮辱祥林嫂,知道鲁迅是个愤青,就把在日本买的钢笔借给他了(不是钢笔写的不给发表),于是鲁迅成功的写了一篇文章侮辱祥林嫂,片面共犯理论认为,这里二人成立共同犯罪,阿Q和鲁迅都构成侮辱罪。
是,精神病人发作杀人,怎么能与别人形成共同犯罪呢?当然如果妻子明知丈夫有精神病而故意让他去杀人,这构成间接故意,等于把丈夫当成了工具在使用,但是也不够成共同犯罪,也不够成片面共犯。
如果妻子利用丈夫精神病发作的病情让他去杀人,这是间接故意,是把丈夫当做工具,也不是共同犯罪。也不是片面共犯。
你对片面共犯并不理解。你给我背诵一下片面共犯的定义?
不构成此罪
监管不成,难道还形成共犯关系了?岂有此理。
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