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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对死者们表示默哀。 我认为公交车公司应该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由于道路改建,车站【壹号家居馆站】已经因为道路改建,而不再停车了。那么尽管这个变更是由于道路改建这个外在因素导致的,但是订立公交合同的是公交车公司和乘客之间。 道路改建导致的【壹号家居馆站】不再停车这个变更应该公告通知乘客。也就是公交车发出“于【壹号家居馆站】停车”这个要约,乘客作出“于【壹号家居馆站】下车”这个默示的承诺。 按照合同理论,公交公司应在该22路沿路的每一个公交站显著位置张贴公告通知乘客合同内容变更,乘客可以决定是否还乘坐该22路公交车。 如果乘客并不知道该变更内容,上了车之后司机才在该站的前一站告知乘客,那么乘客显然有一种吃了哑巴亏的感觉。而且这并不是感觉本身的问题,事实上也是“吃亏”了,交了2块钱公交车票,却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个变更内容,必须在乘客上车之前就予以告知。公交车公司要负责。 乘客订立合同没有达到目的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即根据合同法94条第4项,96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乘客什么都不需要说,什么都不需要做,解除的通知到达公交车(司机)或公交公司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遗憾的是,解除合同没有采取合法的方式,而是选择了违法方式。 本分析不知道是否合适,请同学们指教。 |
最新评论
我谁都不服就服楼主
根据目前微博上的文章来说,
并没有证据证明在22路沿线的各个站点有公示此次变更的信息。
即便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交公司已经在各个站点的显著位置帖出公告予以告知,那么也不能必然
免除公交车的责任。因为该乘客显然未看到这个公告(假设确实有的话)。
因为不能苛求一个理性乘客必然会每次坐公交车都会看公告板(假设有)或者站牌。
也就是说,
1,如果有充分的公告,乘客仍然没有注意到公告,那么可以减轻公交公司的责任。
(如果乘客重大过失没有注意到公告,甚至可以免除公交公司的责任)
2,如果没有任何提前的公告,只有在公交车上,在该站点的前一站的时间,才
提醒乘客那个站不走了,要在那个站下车的乘客请在这个站下车。如果是这种情况下,
一个正常理性的人,通常会分N种情况来考虑问题
2.1 哎,真是的,怎么不早告诉我,得了下车吧,走两步当锻炼了。
2.2 哎我去,怎么不早告诉我,我腿不利索,又得花钱打车去“原来要去的站点”了,这个钱谁给我掏
2.3 诶,什么时候改站点了?我天天起早贪黑捡垃圾挣钱,凭什么说改就改也不提前告诉我。我刚才确认了站牌
也没发现有变化啊。什么人啊都是破公交车
2.4 啥?!WTF?!让我下车?凭什么啊。凭什么不到我的站点了。不到也行,倒是**提前告诉我啊,当我是傻*好欺负是吧。
***的,平时在家被婆婆欺负,在公司被领导穿小鞋,坐个公交车也**来玩儿我是吧。当我的两块钱是白来的是吧!?!行
老娘今天就让你看看惹了老娘什么后果··~~~
可不是嘛。
如果没出这个事情,显然是本来要去这个站的人,都得被迫在别的站下车,
走着或者用别的办法去本来想去的地方。
欺负谁呢。你提前要是告诉我变了站点了,
我就不坐你这车就完事了。
凭什么上了车再告诉我,还装大尾巴狼说“不怪我,怪修路的,跟我没关系”。
第三者的原因导致的需要变更合同内容,那是第三者的事情。
你要变更你得提前告诉我,不能我上了车才知道变更。
玩谁呢我两块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你显然也不会赔我这两块钱,和着你公交公司不亏
修路的也不亏,就乘车者倒霉是吧。
我承认我水平低,这不正和大家伙讨论的吗~~
公交公司:违约,侵权。
乘客刘某:无责
侵权责任法的话,乘客挑起事端,司机失去理智反击,导致车毁人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
司机侵犯了所有乘客的生命权。其中对该乘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因为该乘客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
侵权人的责任。对其他乘客不适用该条。
该乘客侵犯了司机,以及其他乘客的生命权。同时对该司机,也同样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因为该司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
侵权人的责任。对其他乘客不适用该条。
根据该法第12条,二人分别侵权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
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
本人倾向认定 该乘客责任达到50%,司机达到50%。
理由如下:
尽管事情的起因在于公交公司违反合同法94条第4项,96条,的规定,变更合同内容却未提前公示,指示该乘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构成根本违约;
该乘客本可以依据合同法96条,和平的方式行使法定解除权。
但该乘客却选择了暴力方式,涉嫌构成犯罪(但已死,故根据刑诉法15条第5项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引发了该案。
而此时如果司机保持合理谨慎的司机应有的职业素养和要求,应该迅速平息事件,可以停车,报警,或者其他
方式和平解决这个事件,却选择了暴力的方式回击,最后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司机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34条,由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而该乘客的赔偿责任,有继承其遗产的,由继承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尽管司机已经提醒该乘客下车。但是,该乘客上车之前并不知道已经变更了车站。
根据合同法第60条,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公交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现在公交公司(司机),强行通知该乘客在其他车站下车,违反合同法第298条,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根据合同法94条4项,96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的规定,司机在乘客上车之后,告知乘客已经变更了目的地,乘客当然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凭什么司机让乘客在本来不该下的车站下,乘客就必须下车????如果让乘客在不该下的车站下车,为什么上车之前不提前告知?
显然公交公司难脱其责。
其次,公交车将乘客送至乘客初始目的站牌附近即可认为合同履行完毕。也可能会出现瑕疵履行的结果,即比原先多走两里路。但这并不意味合同目的未达到。并不构成根本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