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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的10个基础知识点

法考干货 法考易2019-04-04 收藏 : 30 查看 : 7586 评论 : 4

原创作者: 众合教育司考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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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总是让人感觉“很不好学”,合合菌给你支一招,跟住邱振启老师的脚步,从基础开始,每天把重点在本子上写一遍,加深印象,逐步战胜民诉学科。

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法律所认可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诉讼外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

(1)和解协议、诉讼外的调解协议都没有强制执行力:

(2)仲裁只能针对财产性权益纠纷,身份关系的不能仲裁。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在中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人(在港澳台地区的除外):

2.时间上的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2017年7月1日。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民事诉讼的特征(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

1.公权性:审判权是一种公权力,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纠纷的解决。2.强制性:一个是程序启动的强制性,第二个是结果履行的强制性。3.程序性:和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的程序就没有民事诉讼规定的那么严格。

四、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与诉的理由,但是不包括诉讼请求。

(1)所有的诉讼中一定都有诉讼标的,但不一定都有诉讼标的物;

(2)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一般是不能变的(否则构成诉的变更),而诉讼请求可以变化的,且诉讼请求可以有多个。

五、确认之诉

指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前者是指原告要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的诉,如请求确认双方的合同成立。后者是指原告要求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如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侵权关系。

六、给付之诉

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可以分为物的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诉。后者又分为积极的行为给付之诉(如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和消极的给付之诉(如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七、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典型的如:离婚诉讼,解除合同诉讼等。注意:(1)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的区别在于双方是否已经存在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

八、诉的种类的判断

按照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诉可以分为三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与变更之诉。注意:(1)在判断时看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不用看被告的答辩意见;(2)诉的种类是对诉的分类,非诉案件不适用该标准。如:确认财产无主,不能认定为确认之诉。

九、反诉的要件(一)

1)当事人:本诉的被告成为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成为反诉的被告,当事人是同一的;(2)牵连关系:反诉、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应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

十、反诉的要件(二)

3)反诉提起的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4)法院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不能违反协议管辖或专属管辖;(5)同一程序:反诉与本诉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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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168861 2019-4-4 10:40
整体上把握民诉
引用 yamlas 2019-4-6 21:26
谢谢楼主的分享,很受帮助
引用 想爱宝贝 2019-4-10 17:23
谢谢LZ,非常的不错!
引用 心雨纷樱 2019-5-7 22:33
真心感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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