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众合教育司考
1.故意伤害致死(一罪,结果加重犯) 2.强奸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死亡(一罪,结果加重犯) 3.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一罪,结果加重犯)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一罪,结果加重犯)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一罪,结果加重犯) 6.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的(一罪,结果加重犯) 7.虐待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一罪,结果加重犯) 8. 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成立遗弃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 9.纳税人缴纳一般税款后,采用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所缴税款,貌似骗取出口退税,实为逃税,定逃税罪。如果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税款,超过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10.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属于法条竞合,适用特殊法。 11.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具有类型化特征,属于牵连犯。而为了杀人去抢劫他人的菜刀,不具有类型化特征,不是牵连犯。 12.甲盗窃枪支后非法持有,非法持有行为被盗窃行为吸收,只定盗窃枪支罪。 13.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 14.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 15.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 16.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 17.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 18.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 19. 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拟制的一罪) 20.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此时收买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出卖),依照本法第2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拟制的一罪) 2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抢劫罪,拟制的一罪) 22.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致人死亡或者具有致人死亡危险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3.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犯罪构成,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犯。 24.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只成立拐卖妇女罪,适用加重法定刑。 25.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并罚 26.收买被拐卖妇女,然后强奸的→数罪并罚 2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28.犯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结合犯→成立绑架罪 29.犯绑架罪,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结合犯→成立绑架罪 30.犯绑架罪,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轻伤的→数罪并罚 31.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重伤、死亡的→绑架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32.绑架他人后→实施强奸、抢劫、侮辱、猥亵、盗窃等行为→数罪并罚 33.在绑架过程中,因被绑架人的监护人、保护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反抗等原因,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故意杀害、伤害上述人员的→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并罚 34.重点罪数之精华总结 ![]() 35.先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然后又强迫劳动,就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强迫劳动罪,数罪并罚。 36.非法雇用童工,造车事故,又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数罪并罚。 37.【司法解释】先强奸或伤害,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使用暴力或胁迫劫取财物,构成强奸罪(或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强奸罪(或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38.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39.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或盗窃罪),实行并罚。 40.采用放火的方式杀害特定之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采用放火的方式杀害特定之人,如果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41.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而出租、出借枪支给他人的,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与相应的共同犯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等)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2.第149条第1款:“生产、销售八个具体罪名的产品,不构成该罪的,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3.第149条第2款:“如果行为同时构成八个具体罪名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处罚较重的罪论处。”这属于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 44.走私犯罪或者持有型犯罪中,走私或持有的对象为多个的,分别按照不同的走私犯罪、持有型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45.假币类犯罪罪数总结: ![]() 46.行为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7.重点总结: ![]() 48.重点总结: ![]() 49.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财物的,则是本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诈骗罪)论处。 50.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例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实施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的,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51.行为人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同时又构成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52.盗窃珍贵文物后出售的,成立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数罪并罚。 5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重点总结: ![]() 54. 重点总结: ![]() 55.行为人盗窃财物的同时盗窃了毒品后,又将该毒品贩卖的,应当以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 56.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57.实施组织卖淫或者强迫卖淫犯罪行为,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58.引诱幼女卖淫,同时又容留、介绍其卖淫的,应分别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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