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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罚论”必背55条

法考干货 xuefa2014-07-10 收藏 : 25 查看 : 29476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刑法蔡老师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47、对于管制犯、拘役犯、有期徒刑犯的减刑,应当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对于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则应当由执行机关向高级人法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可见,各执行机关只有减刑建议权,而最终的减刑决定权,则在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那里。

  48、假释只能适用于有期徒刑犯和无期徒刑犯。具体言之,有期徒刑犯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犯在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49、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请注意:(1)所有的累犯,都不得假释;(2)剩余的八种人,只有在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才不得假释;(3)上述八种人,即使被减刑后的刑期为不满十年有期徒刑时,也不得假释,可参见2008年四川/2/60之B项。

  50、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此外,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请注意:虽然管制犯、缓刑犯和假释犯都须进行社区矫正,但只有前两者才须执行禁止令,而假释犯则无须执行禁止令,其根本原因在于:假释犯已经先期服过刑,已经接受过教育改造,无须再执行禁止令。

  51、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由此决定,假释考验期满后的五年内再犯新罪的,可能成立一般累犯。

  52、对于漏罪而言,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才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之后才发现漏罪的,则应当按照追诉时效的规定,看该漏罪是否已经过追诉时效,决定是否还追究,此时无需撤销假释。

  53、对于犯新罪而言,无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还是在假释考验期满被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实行数罪并罚。可见,假释的漏罪与假释的新罪,处理的结果完全不同,这是因为,假释犯已经先期服过刑,接受过教育改造,漏罪和新罪的主观恶性,自然不同,这也是其与缓刑的一大区别。

  54、追诉时效的期限如下:(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请注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而非最高人民法院。

  55、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如下两种情况:(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追诉时效的中断则是指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此外,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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