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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林丽某被撤销监护权案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丽某(女)多次用菜刀割伤其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林某的双腿,还经常让林某挨饿。自2013年8月开始,榜头镇人民政府、梧店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及榜头派出所的民警,多次对林丽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丽某拒不悔改。2014年1月,福建省莆田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以及榜头镇人民政府、榜头派出所等部门联合对林丽某进行教育。林丽某写下了不再殴打林某的书面保证,但仍不思悔改。5月29日凌晨,林丽某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的后背、双臂。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丽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莆田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将林某送入市救助站予以临时安置。6月13日,申请人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丽某长期对林某实施虐待行为,严重影响林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仙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征求林某的意见。林某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丽某共同生活,也不愿意追究林丽某的刑事责任。 (二)裁判结果 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被申请人林丽某作为林某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林某进行教育引导,因认为林某不听话,即采取打骂等手段对林某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林某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林某的监护人。依照民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福建省首例因母亲长期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虐待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对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通常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但若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成长。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的监护权。本案被申请人林丽某对其年仅9岁的儿子林某长期进行虐待,经多次劝阻教育仍拒不悔改,严重侵害了林某的身心健康。仙游县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依法撤销了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因林某的生父不明,也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范围之内,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仙游县人民法院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的监护人。宣判后,仙游县人民法院对林某的安置情况进行了持续跟踪、回访。考虑到村民委员会直接履行对林某的监护职责确实存在一些具体困难,莆田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与当地民政部门积极研究、协调,由民政部门对林某安排代养,确保林某有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当前,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案件还屡有发生。人民法院应当将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贯彻到审判工作当中,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长期侵害未成年子女、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监护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其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以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罪名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如果林某或其他有权代为告诉的个人或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林丽某犯虐待罪的告诉(即刑事自诉),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刑事判决。 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注意与公安、民政、共青团、妇联、学校、医院、社工组织等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形成联动,分工协作,对缺乏父母监护、缺少家庭关爱的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辅导等作出妥善安置,使其安全健康成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仙游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变更监护权审判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多次到救助站看望林某,为其庆祝生日,使林某感受到司法的人性关怀和温暖。案件宣判后,法官还主动与市、县两级共青团委、妇联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林某的救助、安置、学习等问题,为林某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条件。本案的审理,一方面显示了人民法院在司法为民上完全可以有所作为,另一方面也说明保护未成年人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需要政府及各部门的协作联动,才能取得切实效果。 案例4: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北方杂交粳稻工程技术中心(与辽宁省稻作研究所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江苏徐淮地区徐州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徐州农科所)共同培育成功的三系杂交粳稻9优418水稻品种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9优418水稻品种来源于母本9201A、父本C418。2003年12月30日,辽宁稻作所向国家农业部提出C418水稻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于2007年5月1日获得授权,同日其许可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独占实施C418植物新品种权。 2003年9月25日,徐州农科所就其选育的徐9201A水稻品种向国家农业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于2007年1月1日获得授权。2006年4月3日,徐州农科所水稻室与天隆公司订立《关于“徐9201A”引种使用协议》,约定:“徐9201A已申请国家品种权保护,按照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外单位引用仅可用于测交配组,不得用于商业开发,并保证不向第三方扩散;使用期间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繁殖,否则追究侵权责任。”2008年1月3日,徐州农科所许可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农公司)独占实施徐9201A植物新品种权。 经审理查明,徐农公司和天隆公司生产9优418使用的配组完全相同,都使用父本C418和母本徐9201A。 天隆公司、徐农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对方当事人侵犯其独占享有的父本C418、母本徐9201A植物新品种权。 (二)裁判结果 9优418的合作培育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内杂交水稻科研大合作,本身系无偿配组。该品种性状优良,在江苏、安徽、河南等地广泛种植,受到广大种植农户的普遍欢迎,已成为中粳杂交水稻的当家品种。9优418本身并无植物新品种权,该品种已进入公有领域,但之后辽宁稻作所与徐州农科所又分别通过各自的行为使9优418品种间接获得法律保护。辽宁稻作所于2003年申请了父本C418的植物新品种权,即生产9优418使用父本C418需获得品种权人辽宁稻作所的授权许可;徐州农科所亦于2003年申请了母本徐9201A的植物新品种权,而徐农公司在诉讼中认可目前已将未获品种权保护的母本9201A全部封存,故天隆公司只要生产9优418就只能使用母本徐9201A。在二审期间,法院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授权许可,使9优418这一优良品种能够继续获得生产,但双方当事人最终未能达成妥协。由于天隆公司与徐农公司之间不能达成妥协,致使9优418品种不能继续生产,不仅影响双方的利益,实际上也已经损害了国家粮食生产安全,有损公共利益,且不符合当初辽宁稻作所与徐州农科所合作育种的根本目的,也不符合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的根本要求。9优418是三系杂交组合,综合双亲优良性状,杂种优势显著,在9优418配组中父本与母本具有相同的地位及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9优418水稻品种的合作双方徐州农科所和辽宁稻作所及其本案当事人徐农公司和天隆公司均有权使用对方获得授权的亲本繁殖材料,且应当相互免除许可使用费,但仅限于生产和销售9优418这一水稻品种,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因徐农公司为推广9优418品种付出了许多商业努力并进行种植技术攻关,而天隆公司是在9优418品种已获得市场广泛认可的情况下进入该生产领域,其明显减少了推广该品种的市场成本,为体现公平合理,法院同时判令天隆公司给予徐农公司50万元的经济补偿。同时,因双方当事人各自生产9优418,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的市场竞争和利益冲突,法院告诫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诚实经营,有序竞争,确保质量,尤其应当清晰标注各自的商业标识,防止发生新的争议和纠纷,共同维护好9优418品种的良好声誉。 (三)典型意义 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并不仅仅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更重要的意义是要通过保护权利,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推动科技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该案围绕9优418杂交水稻品种产生的争议,具有特殊的时代背景。9优418系合作双方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分别提供父本和母本合作攻关育成,但对该品种的后续生产及后续知识产权行使合作双方未作约定,导致本案双方当事人分获涉案父本和相关母本独占实施许可权后相互指控对方侵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调解双方相互达成授权许可不成的情况下,最终并未判令双方当事人停止侵权,均不得使用对方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亲本繁殖材料,而是以法律精神为指引,打破常规审判思路,借鉴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在平衡双方父本与母本对涉案品种生产具有相同价值的基础上,以司法裁判的方式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且互免许可费,促使已广为推广种植的优良杂交水稻品种9优418得以继续生产。这一裁判结果不仅从根本上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更符合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公共利益,亦体现了公平原则和鼓励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的基本司法价值导向。该案就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提出相互许可的裁判思路,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并自动履行,说明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良好,而该案所体现出的探索与创新精神,对于司法解决类似知识产权争议亦具有积极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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