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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的八起典型案例(2014年7月24日)

法律实务 xuefa2014-07-24 收藏 : 4 查看 : 25864 评论 : 0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三)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行政和司法两个途径。本案是行政机关对侵权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查处,产生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因此入选2011年浙江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本案关键问题是商标侵权行政案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据审核义务,司法既应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同时也要履行对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职责,通过行政诉讼妥善化解知识产权执法中引发的行政争议。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注册申请日趋活跃。商标侵权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由于商标的真伪鉴别涉及专业知识,辨别判断难度较大,故在当前对侵权商标查处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将商标真伪的鉴定工作交由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人进行,并将其出具的书面鉴定结论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一旦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机关往往以商标注册人有权鉴定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提出抗辩,本案正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发现,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人因其鉴定结论在行政案件中的“权威性”,鉴定结论内容日趋简单,甚至无法反映辨认经过、使用方法、与真品的差异等基本情况,其准确性和可靠性无法确保。严格从证据分类看,该鉴定结论在证据性质上相当于“被害人陈述”,而非证据法中的鉴定结论,况且在很多商标处罚案件中,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人往往也是举报人。如果行政机关一味放弃审查职责而径行采纳作为定案证据,不仅不符合证据法的相关规定,也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在做法尚未完全统一之前,探讨商标侵权案件中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的证据审核义务具有积极且现实的实践意义。

  案例7:齐来发诉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7日,齐来发与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承包鲁A48307号客车,营运路线为济南至角峪。2012年11月9日,齐来发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邮寄申请,认为鲁S30886号客车超线路经营,侵占了其营运路线,要求:依法查处该车超线路经营行为;禁止该车侵占其路线营运;吊销客运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局收到申请后,一直未作出答复。

  (二)裁判结果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案中,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是鲁S30886客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齐来发认为上述客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举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违法情节严重的,才转交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处理。齐来发以自我认定鲁S30886客车违法情节严重,要求省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处理,不符合上述级别管辖规定,应予驳回。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山东省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明确规定,由省内各级交通稽查机构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行为进行查处。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虽然是鲁S30886客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的颁证机关,但不具有对该客车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行为进行路检路查的执法权限,只有在客运经营者存在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该局才具有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权力。但鉴于上述规定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一项特殊规定,因此该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其职权范围的规定作出相应指导。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责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自接到判决之日起60日内,按照其职权范围的规定对齐来发的申请作出处理。

  (三)典型意义

  推进行政领域办事制度公开,确保权力行使公开高效便民,是十八大报告赋予法院的历史任务。而推动行政机关履行释明义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事项,即使不在被申请机关职责范围之内,也要求该机关给予适当指导,是法院推动行政领域办事制度公开、促进权力高效便民公开的重要抓手。但在当前,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仍然停留在依法履责的层面,对释明义务问题缺乏关注。本案突出了行政机关的释明义务,明确了在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时,行政机关不能因内部职权划分问题而置之不理,应该给予必要的说明和指导,有力推进了行政权力的公开高效和便民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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