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中青在线
22时40分,令常玮平意想不到的一幕出现了。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向他出示传唤证,这张传唤证上清楚地载明:“兹传唤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常玮平……于2014年7月21日22时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接受讯问。” 明明是为当事人的故意杀人案作辩护,自己却反而“涉嫌杀人案”。常玮平称,7月22日1时许至4时35分,警方对他进行讯问,内容主要围绕他与张小玉的3次通话录音。 “该3段录音,除第一段时间稍长是张小玉用普通话向本人陈述了她从北京到焦作以及彼时处境外,第二、第三段时间很短,主要是她用河南话在向他人喊话,我听不懂河南话,而且背景嘈杂,我当时感觉她身处危境,但不知详情,只是提醒她注意安全并保持克制,并无任何违法违规之处。”常玮平在《经过》一文中描述。 常玮平在文中称,无论是今年3月代理的行政诉讼案,还是近日辩护的刑事案件,接到当事人张小玉的咨询电话非常正常,其内容依法应予保密。 常玮平称,天亮之后,7月22日10时40分,警方提取了手机中的全部音视频资料后,才口头向其宣布解除传唤。13时许,警方归还了他被扣押的物品。 更糟糕的事情发生了,常玮平说,警方提出,他的身份已经被确定为证人,不宜继续担任张小玉辩护人,并已就此事向其所在律所交涉。 警方做法备受质疑 此事迅速在互联网上发酵,成为备受关注的公共事件。警方要求律师作证的举动,被指违法。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均有相关条文,确定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以及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律师法》第38条也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刚认为,张小玉夫妇已经被羁押,并不构成上述条件,警方要求律师告知其过去的事情,这是违法的。 “这严重违反了《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律师的职业伦理、对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赖利益,是颠覆性的。”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甫律师说。 “如果把它放大或者普遍化,那就不存在刑事辩护律师了,任何一个刑事辩护律师都可以让你去作证,都可以让你成为一个警方眼中的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的权利如何保障呢?他的律师如何去工作呢?”王甫担忧,如果警方随时可以让律师作为证人,这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影响是毁灭性的。 从“证人”到“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转变”,也引起了学界的争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聘教授陈永生认为,如果常玮平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样做是合理的。但是,目前为止,警方没有证据证明律师存在犯罪嫌疑,这时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传唤他,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即便上访的人杀了警察,但这和律师没什么关系,这是警方典型的滥用职权。”他说。 武汉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家秦前红则认为,目前互联网上仅有常玮平一方的说法,公安机关基于自身掌握的情况,如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常玮平掌握有关犯罪事实却不予协助,甚至怀疑其与嫌疑人有相互串供、包庇的情况,在传唤的手续履行到位的情况下,是可以传唤的。 一些律师、学者还认为,焦作警方应该对此案回避。 陈建刚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条对于“回避”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其中一条,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陈建刚认为,作为受害人的同事,当地警方应考虑回避。 陈永生也认为,此案不宜由死亡警察所在单位或当地甚至上级公安机关侦办,而应交由其他地区的公安机关办案。 令常玮平意外的是,7月21日上午,遇害民警王军干遗体的告别仪式在焦作市殡仪馆举行,遗体于当天清晨被火化。此前,他曾呼吁警方“炉下留人”,理由是“王军干的遗体火化,他是否有致死的其他病因无法查明”,他认为,这个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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