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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

法律实务 xuefa2015-07-16 收藏 : 2 查看 : 18933 评论 : 5

原创作者: 杨震宇|马世鹏|高一飞|丁金坤

文章来源: 法律电影|澎湃新闻|第一辩护



如果单纯从“公共场所”的定义来看,试衣间因其隐私性,不符合公共场所的概念。而且,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并不允许在试衣间内安装摄像头,因为在试衣间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试衣间内,做出那种举动并没有什么不妥。毕竟,作为私密的空间中,我们可以做自己所喜欢做的事情。但是,我认为并不能这么机械地就将试衣间认为是不属于公共场所。在这个事件中,我们知道优衣库的试衣间与外界的间隔,仅仅是一块帘子,一块布做的帘子。消费者在试衣间内试衣,隔了一块布,就有大量的行人在走动。对此,我认为应该将公共场所的概念进行“扩大解释”。显然,对消费者来说试衣间是一个隐秘的空间,但是在这起事件中,仅仅在隔了一块帘子的试衣间中,做那种事情,于情于礼都是不妥的。

2、拍照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隐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对我们每个人来说,我们当然有拍照的权利。推而广之,“优衣库”事件中,如果男女双方均不反对进行拍照,那么我认为他们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任何一方的隐私权。但是,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允许,将这种照片上传到网络上,这明显就侵犯了另一方的隐私权。

3、视频上网是否存在违反《刑法》的可能?

【传播淫秽视频罪】《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一款:将淫秽视频放到微信朋友圈、新浪微博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64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该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该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该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如果该视频是视频中的男女上传的,亦或者是其他人传播的,那么他们可能会涉嫌《刑法》·第364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是否应该像香港的法律一样,新增“违公德罪”?

与之相对应的,前段时间发生在香港街头的内地学生街头野战的事件。那件事是这样的: 2015年4月发生在香港的街头,一对青年男女于凌晨时分在位于何文田佛光街的香港理工大学宿舍对出的路边,发生大尺度的行为,目击现场的保安报警后有警察赶到,但当事人没有即时被捕。事后有好事者在网上疯传现场的露骨视频,引发港媒的广泛报道,当事人被指涉嫌违法,香港警方跟进。在媒体报道中,当事人的身份也被起底,是来自内地在香港高校就读的2名学生,当晚饮酒后没能自控而发生该等行为。

香港警方跟进事件后,早前以有违公德罪落案起诉事件中的2名当事人,18岁的女被告早前承认在公众地方发生性行为,昨日因犯有违公德罪被判12个月感化令。辩方律师求情时指,被告背景良好,品学兼优,犯罪是受酒精影响,事后感到惭愧,而裁判官考虑有关情况及被告表现出悔意,判12个月感化令。同案中的19岁男被告早前否认控罪,案件排期到下月再审讯。

在香港的法律中,我们对这种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可以以“违公德罪”进行起诉,来维护社会的公众秩序。这是一种“公诉”类型的案件。但,反观我们国内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违公德罪”这种罪行,对这类行为的规制也并不存在。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变得越来越的开放,我们广泛地开始吸收西方的各种文化。但各种文化中有精华,也有糟粕。对于接受儒家文化的中国人来说,过度的接受开放,并不都是好事。就拿今天所发生的“优衣库”事件来说,我们亟需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倘若没有及时地出台法律法规等,它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必将与日俱增。对此,我建议可以仿造香港的“违公德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点击查看更多法律解读热点新闻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法律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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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wingman 2015-7-16 21:12
说实话,有违公德罪在普通法中也是个奇葩。在我国权利意识刚刚觉醒的今天,恐怕不宜过早设立有违公德罪或与之相似的罪名。否则,恐怕易于出现道德绑架法律之窘况。
引用 QQ_67C445 2015-7-18 11:35
张明楷教授说过对公共场所不能随便做扩大解释,可以去看刑法的私塾,不能为定罪而定罪。
引用 xinhnr 2015-7-19 18:45
张明楷教授说过对公共场所不能随便做扩大解释,可以去看刑法的私塾,不能为定罪而定罪。
引用 boundarykaka 2015-7-21 11:48
今天算是受教了!
引用 萧白菜 2015-7-21 11:54
分析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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