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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男子被撞身亡,过路9辆车辆全要担责

法律实务 法眼天下2018-08-03 收藏 : 0 查看 : 3278 评论 : 24

原创作者: 郭汉强 陈朝敏

文章来源: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路段.png
事发路段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报案不及时和现场条件的限制,难免有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形,那么在无法查清事故事实的情况下,是不是就没人来承担责任了?

答案是否定的。

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认定9辆有肇事嫌疑的车辆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2016年1月26日19时许,汕尾市民李某松无证驾驶摩托车往海丰县城方向行驶,在途经一段乡村路时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松头部遭到碾压后当场死亡。但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肇事者和肇事车辆成了一个谜。

案发后,交警部门通过调查取得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发现从事故发生至报警人报警前,除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外,共有9辆不同型号的汽车经过事故现场。据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故中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白色小轿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与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同一时间点出现在现场,另外还有7辆汽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存在肇事嫌疑。黄某义为轻型货车的所有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随后,李某松的继承人李某栢等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义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9辆嫌疑车辆担责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案经海丰法院、汕尾中院审理后认为,因本次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该证明书可作为定案依据。证明书中查明了李某松发生交通事故且头部被碾压致死,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及其他8辆汽车存在肇事嫌疑。

鉴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行为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且该9辆车经查明为嫌疑车辆,应认定该9辆车的驾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事故连带责任。黄某义为本案唯一能查清的主体,保险公司对黄某义所负连带责任承担保险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在确定具体侵权人后再进行追偿。而李某松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违法,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栢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2万余元。

2、交通事故无法查清 谁都可能成为侵权人!

法官指出,在本起事故中,如何确定造成李某松死亡的责任主体是本案的关键。但本案因无法查清案发现场,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选择推定因果关系。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义等驾驶的9辆车均在事故发生的时间段经过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存疑车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所驾驶的车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时,可认定他们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

法官告诉记者,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设计属法定因果关系推定的结果,并非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参与共同危险行为人中有一部分人其行为事实上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对其而言实属无辜。但是受害人的利益必须得到保护,天平也不会过分的倾斜。被指控的存疑人可以通过免责举证进行抗辩,从而证明自己与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

3、如何避免驾车过程中被列为共同危险行为人?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车主们,像本案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大家在道路上开车除了要安全驾驶外,也要多留个心眼。遇事不慌、不逃,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首先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在第一时间报警,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驱车直行,否则都有可能成为被告。另外,在车辆上安置行车记录仪也尤为重要,既可以清楚的反映第一现场,也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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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okleya 2018-8-3 09:01
跟高空抛物一样
引用 1B805 2018-8-3 09:37
万事有保险公司。呵呵呵
引用 花也怜侬KHC 2018-8-3 09:58
其实吧,主要还是因为有保险公司,要是木有保险兜底,这八辆车的车主肯定是要上诉的
引用 赣北小警 2018-8-3 10:41
我佩服这个律师
引用 taurusyun 2018-8-3 12:39
扯呢。汽车行驶根本就不是危险行为。更谈不上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用不到因果关系倒置的举证责任问题。前提认定就错了。判公平补偿责任还差不多。只片面追求社会效益而曲解案件事实。
引用 hlgcz 2018-8-3 12:51
这有点过于随意了吧,法律就是这样被糟蹋的。
引用 enotary 2018-8-3 13:06
一定要买行车记录仪
引用 1B805 2018-8-3 13:14
我也觉得太扯了,共同危险行为太扯淡,首先什么叫共同危险行为?9辆车先后不同时间经过事发点,9辆车在事发当时在时空上都不具一致性,这叫共同危险么?呵呵
引用 banderry 2018-8-3 14:10
这就是告诉每个开车的人有时候飞来横祸你想躲也躲不了……
引用 傷児 2018-8-3 22:45
这判决也太随意了。
引用 说故事的人 2018-8-3 22:55
撑死就是个公平责任
引用 gw200126 2018-8-3 23:35
这个判决就是典型的和稀泥,共同危险行为的前提是共同,这个就不是共同。难道这个监控再长一点,车就更多了吗?扯!
引用 gw200126 2018-8-3 23:39
这首先不是共同侵权,因为没有共同的合意,其次按照查不清事实就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也不能判为侵权。撑死了你给一个公平责任,让保险公司承担一下,还算说得过去。
引用 自由free 2018-8-4 01:12
共同危险行为,我觉得可以这样判决,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如果无法查清,就是无罪,刑事和民事的证明程度是不同的,这个法官水平很高
引用 15678061004 2018-8-4 12:09
举证责任倒置之~共同危险行为,当然也可以引用公平责任看法官观点
引用 老潘 2018-8-4 14:53
个人觉得有保险公司兜底,可以这样判,毕竟法院的判决目的是坐到案结事了。
引用 1B805 2018-8-4 18:10
这个与前不久那个心脏病患者被装修声吵醒后死亡的案子比较,更显不合理。
引用 ghec123 2018-8-4 21:39
看了回复 简直无法相信这是个学法论坛 这要能考过真是奇迹
引用 王小广 2018-8-4 22:27
这种判决发表出来的意义在哪?指导全国的类似案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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