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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政法司法解释将是2020年法考的重点

法考干货 法考易2020-02-18 收藏 : 24 查看 : 5315 评论 : 1

原创作者: 行政法魏建新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最高法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十大考点

@行政法魏建新

由于行政协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活动,既具有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性”的一般属性,同时也具有“协议性”的特别属性,行政协议诉讼案件有着与一般行政行为诉讼案件的不同规则。行政协议诉讼既包括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政行为诉讼,也包括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的违约诉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专门针对行政协议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从法考“新增必考”的特点,该司法解释将是2020年法考的重点,有十大考点需要各位考生关注。

考点1:行政协议行为和行政协议案件的范围

1.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协议的概念: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判断行政协议的四个构成要素,是区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关键:

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

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三是内容要素,即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2.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围。司法解释增加行政协议案件类型,具体包括:

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司法解释明确排除行政协议案件的两类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考点2:行政协议诉讼的原告资格和被告资格

1.行政协议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行政协议案件的原告不局限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权人在行政协议订立中的权益,规定了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即在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为了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资格,即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具有原告资格。

2.行政协议案件的被告不具有反诉资格。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司法解释增加行政协议案件的被告资格。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考点3:行政协议案件的管辖

1.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2.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4:行政协议诉讼的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不同诉讼类型的举证责任:

1.被告对于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考点5:行政协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与调解

1.对行政优益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司法解释明确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

2.对行政违约行为的审查。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考点6: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优益权行为的判决

司法解释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使优益权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裁判方式:

1.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被告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2.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7: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协议效力的处理

1.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协议不发生效力;行政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4.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考点8: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违约行为的判决

1.司法解释明确行政协议的给付判决: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2.司法解释明确行政协议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司法解释明确行政协议案件中的诉讼类型转换: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并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释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考点9:行政协议案件的非诉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不依法、不依约履行行政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行协议决定作为执行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行政协议的行政相对人未按照协议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相应的履行协议行政决定。如果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该行政决定作为执行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作为执行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履行协议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其他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点10: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适用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一般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本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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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kleya 2020-2-18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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