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众合教育
对比10:回避的决定权 民诉 1.院长——审判委员会2.审判人员——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审判长决定 刑诉 法院 1.院长——由审判委员会;2.其他人员————由院长决定。 检察院 1.检察长————由检察委员会; 2.其他人————均由检察长决定。 公安机关 1.负责人——由同级检察委员会决定。2.其他人员——均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对比11:回避的效果 民诉 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刑诉 审查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人员例外。 对比12:回避的效力 民诉 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回避并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 刑诉 回避后,先前行为的效力待定,谁决定他回避,谁决定他行为效力 对比13:公开审判制度 民诉 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案件 刑诉 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 对比14:两审终审制度之例外 民诉 下列案件一审就终审: (1)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2)一审中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4)小额诉讼标的案件。 刑诉 (1)下列案件一审就终审: ①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 ②调解达成协议,向双方送达签收,发生法律效力的; (2)二审仍不生效的: ①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 ②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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