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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法律意识不可无

法律实务 法眼天下2020-01-31 收藏 : 2 查看 : 3676 评论 : 15

原创作者: 多多legal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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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年伊始就显示该年是不平凡的一年,湖北疫情爆发、NBA巨星科比坠机身亡、美军机在阿富汗坠毁,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有天灾也有人祸,让本应喜庆的新年笼罩上一层沉重的阴霾。每个中国人眼下都在时刻关注着这场疫情阻击战。然而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则出现各种各样的行为和声音,有人因为“封城”恐慌、有人担心误工、有人因涉嫌造谣被刑拘...在当前情势下,哪些权利会得到保护,哪些行为可能触犯法律,本文将一一为您解读。

一、疫情期间无法按时返工,工资是否照发?延长的假期是否要用年假来抵?春节假期延长,企业可以不执行吗?

疫情发生,很多人担心年后复工被传染,不想太早返工,但又担心被企业扣工资、开除,那么在这个特殊时期对于劳动者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保护,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说明只有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间工资照发,未感染者主动居家隔离不在此列,当然,地方政府另行规定或企业自行安排延长的除外。所以,其他人员还是要按照法定假期时间按时复工,即2020年2月3日正式复工(因本次疫情,国务院发文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如真因特殊原因无法返工,要按事假或病假向企业请假,且不享有带薪休假的待遇。另外上海、广东、浙江、江苏、重庆等地发通知,将复工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10日。延长复工时间是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也是为了保障员工休息的权利。因此,无论延长几天,员工延迟复工期间的假期均不能用年假进行抵扣

延长假期和延长复工时间的规定发布后,很多企业并未按照规定执行,仍按照原定时间要求员工复工,企业不执行的话会有什么后果?国家规定了法定节假日,企业是否可以让你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当然可以。但是,企业要给付三倍工资。不同的是,这次延长的假期和防控疫情扯上了关系,除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多支付工资外,未按照规定履行以至于产生严重后果的,还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各企业老板需谨慎,切勿因小失大

二、疫情特殊期间,我能随意发表言论吗,哪些行为构成造谣,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自媒体时代的兴起,让人们更快地接触了更多的信息、更多的声音。出现不同声音是好事,让我们更多地了解不同角度、不同来源的信息。但声音太多就会嘈杂,现在虽说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年代,但是不意味着可以不负责任地什么话都能说在疫情期间,如果制造谣言或发布不当言论,造成社会混乱,轻者进行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处罚。看一下近期哪些不当言论或谣言被予以处罚了。

1. 造谣疫情情况,造成社会混乱的

有些人为博眼球趁机在网上发布不实“封城”信息,或者造谣虚假疫情情况,大肆散布,恶意引起人们恐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这类谣言散布者将成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如南京市孙某在多个网络群中发布交通停运、封城信息,并经大量转发,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被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 疫情防控正紧,戏谑疫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一网友因在微信群发“宁愿看到疫情扩散,死上千人,也不愿看到科比离开世上的消息。”该网友因发布疫情相关不当言论被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刑事拘留。虽说追星没错,言论自由也不是错,但国难当头,当众戏谑疫情,散布不当言论,引众人愤怒,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可能会被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三、口罩难求,价格暴涨,商家坐地起价是否合法?


医用口罩是预防疫情的必需品,也正因如此,造成各地口罩紧缺,供不应求,便有商家借机涨价,有人认为购买产品本就是你情我愿,没人强迫购买,涨价不违法,而有人认为趁疫情爆发,产品紧俏,销售者借机发国难财必须快查严惩。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确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将予以公开曝光

1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一家药店,一盒10只口罩售价850元,群众举报后,经查,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销售的3M防霾口罩每盒价格850元,执法人员到店检查后,该药房的现场负责人无法说明产品进货价格,也未提供产品进货票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药房现已关门停业。

此外,还要提醒各商家,对利用电商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发布涉及口罩、消毒产品、防护工具等商品的广告中肆意夸大和编造其性能、用途、功效、质量等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广告和商业宣传中宣称产品可以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严重误导民众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可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为防疫情阻通道,该被叫好还是该被叫停

疫情扩散急速,减少人群聚集,自我隔离是最好的防控方法,于是一些地区为防止人员流动,自行封路,有地区用大货车等车辆堵路,有地区设置路障,有的干脆挖坑阻路,网上很多人为此叫好,管这叫“硬核抗疫”。然而这种行为真的值得各地区效仿吗?擅自阻路的行为真的合法吗?

首先,自发阻断病毒传播的意识和态度值得我们所有人学习,正是因对疫情重视起来,才会有效的防止扩散,但是需在合法范围内采取手段,防止疫情扩散方法很多,比如可通过广播或设立警示牌、警戒线,或者采取外来人员登记等方式,封路行为需谨慎。因为封路可能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例如将导致救护车无法进入,耽误急危重患者抢救等等后果,甚至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其实,早在2003年非典疫情时期,就曾经发生过封路、挖断路的问题,当时中央也明确表态坚决制止这种反应过激、涉嫌违法的行为。

因此,采取挖路、封路等方式阻止人员流动的方式并不可取,切勿轻易效仿

五、疫情期间,加大对“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

1月29日,武汉市第四医院的两名医生遭一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家属殴打,防护服被撕扯,警方现已介入调查。1月27日,网络上也出现一段视频,一疑似发热病人故意向医生吐口水。疫情当下,人人焦虑,心情可以理解,但这是将自己无处宣泄的负面情绪发泄在医务人员身上的理由吗?医务人员为打赢这场疫情战役冒着巨大风险奋战在一线,此时暴力伤医不仅有违良知,更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强调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安心放心。湖北省公安厅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其中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合向他人吐口水、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性极强,千万不能掉以轻心,也不能过度恐慌,做好防护,尽量不出门,出门戴口罩,勤洗手,不要走亲访友!不要走亲访友!不要走亲访友!现已多次出现聚集性病例,只要每个人都做好防范,将扩散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同时将法律意识提到最高。

相信我们的国家,相信我们的医护人员,我们一定能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中国加油!武汉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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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15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cool 2020-1-31 14:40
很全面。。。很及时的文章!
引用 浩浩好好 2020-1-31 17:30
可以哦,非常接地气的文章。相信我们的国家!
引用 善良的朋友 2020-1-31 19:06
正确
引用 西门大官人2020 2020-2-1 10:39
引用 特别观察员 2020-2-2 16:06
新闻:
陕西凤翔县一药店N95口罩以19块钱/只的价格进货,2020.1.25该店以25块/只的价格零售八只,收款200块,随后该县市场局根据《陕西省价格条例》吊销该店工商营业执照。

各位怎么看?
引用 杨建群 2020-2-2 22:56
最接地气的学以致用的文章,真实案例权威解读!
引用 白毒丕轻 2020-2-3 00:14
很不错
引用 特别观察员 2020-2-3 09:50
杨建群 发表于 2020-2-2 22:56
最接地气的学以致用的文章,真实案例权威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引用 特别观察员 2020-2-3 09:54
特别观察员 发表于 2020-2-2 16:06
新闻:
陕西凤翔县一药店N95口罩以19块钱/只的价格进货,2020.1.25该店以25块/只的价格零售八只,收款200 ...

宝鸡市凤翔县仁和堂药店第一分店该8只口罩营业收入200块、毛利润为200-198=48块,应交企业所得税为20025%=50块,应交增值税为4817%=8.16块,二者合计58.16块。

净利润=48-58.16=-10.16块钱(尚不含城建税、教育附加费、人工费、门面费、电费等成本)。
引用 力弱水 2020-2-3 11:10
不错,及时又全面的解读
引用 闫坤 2020-2-4 12:32
是不是随便发朋友圈也就不行?比如炫耀各种晒图,我不知道平时晒图没什么,现在是不是疫情期间晒图发朋友圈更要注意了法律条款了,那等疫情过去了是不是终身保持不要随便乱发朋友圈和乱说话的法律意识?请教
引用 多多legal 2020-2-8 19:21
闫坤 发表于 2020-02-04 12:32
是不是随便发朋友圈也就不行?比如炫耀各种晒图,我不知道平时晒图没什么,现在是不是疫情期间晒图发朋友圈更要注意了法律条款了,那等疫情过去了是不是终身保持不要随便乱发朋友圈和乱说话的法律意识?请教

建议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信息要谨慎,正常言论没问题,但是关于谣言,疫情,政府,国家之类的言论需谨慎,敏感话题和字眼容易被查,总之谨言慎行没有坏处
引用 帝国蓑衣人 2020-2-14 15:28
谢谢,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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