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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瑞达教育 昨天,李国庆先生突袭当当网,成为当天最大的瓜,他又成了全北京最靓的仔。但对李先生的行为和声明,确实不敢苟同。 李先生股权计算有误,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俞渝64.2%,李国庆先生27.51%,其他股权由天津两个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为员工持股平台。 李先生的算法更有意思一些:我和俞是夫妻关系(虽然说已经快分了),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的持股比例应该是(64.2%+27.51%)/=45.855%。再加上小股东支持我,我过半数! 在《公司法》股东依股东名册主张股东权利;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确实,股权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公司从来无需验证你们是暧昧关系、同居关系、情敌关系还是夫妻关系,在股东会,就是各自投各自的票。 共同共有,主要体现在转让方面——需要一致同意。 所以,在目前的股权、表决权方面,还是明确一些更好,不能这样稀里糊涂。 股东会不能这样开,在公开信和媒体报道中,李国庆称4月24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设立董事会,俞的执行董事制度废了,这意味着临时股东会修改了公司章程。 那么,召集主体合法吗?不合法。 李国庆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规定10%表决权,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但会议应当由公司执行董事(该公司无董事会,执行董事代行董事会职权)召集、主持。经过俞了吗?没有吧?就这一点,该会议决议可撤销(公司法第22条第2款)。 提前通知了吗?不知道。 为了防止股东突袭,公司法要求,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有没有提前通知?大概率没有,俞一方说,没有接到任何通知,那么,该决议是可撤销的。 该决议成立吗?不成立。 这也是目前所有媒体报道错误的一点,他们说“无效”。 根据前述“当当”股权结构,李先生+小股东合计表决权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修改公司章程是公司法里面的绝对大事,要求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无论是“当当”目前股权结构,还是李国庆的稀里糊涂算法,都无法达到三分之二。 故该决议不成立,划重点,公司法解释四规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通过比例,该决议不成立。 这区别于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的决议无效——内容违法,决议无效。这里的决议,设立董事会等,并不存在内容违法,只是没有经过正经的股东会会议程序。因此,决议不成立。即,这个决议它从来没有来过。 公司决议效力,是安琪老师的强项,考这一点,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诉讼,得心应手。 在《公开信》中,李列举了俞几宗罪: (1)拒绝向股东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公司法有明确的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如果受阻,公司法解释四又明确给了知情权之诉的细节。 (2)5年不分红 公司分红与否的决定权在股东会。若是股东会无法通过分红决议,纵然是俞投了反对票,但这属于公司整体意志,也不能完全认为是俞个人的“罪名”。如果真的有证据证明,不分红是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可提起“强制分红之诉”。 (3)所以,以上两个理由,并不是抢夺公章的正当理由。 纵然俞真的违反公司法,侵犯股东利益。那李,应当变本加厉地采取公司法之外的手段,进行报复吗? 我记得2016年夏天,我讲山水水泥公司控制权之争。我说,这是一个典型的、极端的案例。前几天,我买了一本记录北京西城某地产商前负责人的书,其中有一段是他和李国庆先生、俞渝三人的对话。李提到俞要求他跑步健身,还给他买了装备,俞在旁边笑。 十年过去,恍如隔世,很多温情和故事如这个春天,北京漫天飘舞的柳絮,漫天飞扬,又落入草丛,堕入井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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