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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个条文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文,第二个条文是民法典修改的条文,对于法考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条文。 对比两个条文可以发现,404条是406条的特别条文,换句话说如果符合404条的条件则适用404条,不符合则适用406条。 那么404条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1)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出卖 (2)买受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 (3)买受人已经取得动产所有权 若符合上述条件,则适用《民法典》第404条,也即已经转让的动产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第406条第一款第二句,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消灭",抵押权人对原抵押动产的抵押权消灭。但是,仍可适用《民法典》第406条第二款,抵押权人仍可对转让价款请求权主张"物上代位权"。 举例说明: 例:甲公司经营汽车销售服务,为担保甲对乙的100万元债务(2021年1月1日到期),甲公司以其店里销售的奥迪A8L为乙公司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5月1日,未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奥迪A8L以1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丙并交付。 此时,(1)甲公司将奥迪A8L出卖给丙属于正常经营活动(2)丙已经向甲支付了110万元(3)丙取得奥迪A8L的所有权,此时适用404条,不适用406条第一款第二句,即乙对奥迪A8L的抵押权消灭,但是抵押权人乙可以对转让的价款主张物上代位性,请求甲以转让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若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则适用406条。 注意:对于正常经营活动的理解: 例:甲公司是个餐饮公司,为担保甲公司对乙公司的100万元债务(2021年1月1日到期),甲公司以其奥迪A8L为乙公司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5月1日,未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奥迪A8L以1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丙并交付。 此时,甲公司将奥迪A8L出卖给丙,不属于甲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因为甲公司经营的是餐饮而不是汽车),不符合404条的构成要件,不适用404条,适用406条。所以乙公司对奥迪A8L的抵押权"能够对抗善意的丙",对善意受让人丙"有追及力",丙取得奥迪A8L所有权时,乙公司对奥迪A8L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因此,正常经营活动的理解是在其经营范围中的。 例题: 甲公司为餐饮有限公司,为了向银行贷款10万,将其用于买菜的货车抵押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甲公司打算做服装生意,未经银行同意,以合理的价格将该车出售于乙,完成了交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未经银行的同意,甲公司不得将该货车转让 B. 即便乙取得了所有权,也不影响银行抵押权的实现 C. 因为乙支付合理价格并完成交付,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乙 D. 若银行实现抵押权,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甲公司有权转让抵押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404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此时甲公司不符合正常经营活动,因此,应当适用406条,乙公司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银行的抵押权不消灭,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612条和613条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本题中的货车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在购买该车时应该知晓其有抵押权,因此甲公司不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由乙自行承担抵押权被实现的风险,因此D选项错误。 故本题应当选AB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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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不是很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