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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看一道行政法真题,该题是2008年(延考)卷二第47题: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通道上,并对下游河水造成污染,遂联合作出责令该厂限期拆除其排污口的决定。某县水利局工作人员田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该厂不服,以某县水利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通知某化工厂变更被告 B、甲县水利局可以对田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诉 C、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D、若法院追加且某化工厂同意,甲县环保局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我们只看A、D两项:A项,法院应当通知某化工厂变更被告;D项,若法院追加且某化工厂同意,某县环保局为本案的被告。结论:A项错误,D项正确。A项的考点是“原告告错了被告,法院应当如何处理”;D项的考点是“共同行为,原告告漏了被告,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原告告错了被告,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这里所说的“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即为“原告告错了被告”的情形,此时法院应当:第一步,尊重原告诉权,告知原告变更被告(这是必经步骤,法院不能跳过);第二步,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这是“原告告错了被告,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情形。 本题的案情是原告告漏了被告的情形,而不是告错了的情形,不应当适用告错了的处理规则,所以A项错误。 当多个行政主体共同作出行政行为(共同行为)的时候,行政诉讼当中应当存在两个及其以上的被告。 如果原告告漏了被告,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这里所说的“应当追加被告”即为“原告告漏了被告”的情形,此时法院应当:第一步,尊重原告诉权,告知原告追加被告(这是必经步骤,法院不能跳过);第二步,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通知原告告漏了的行政主体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这是“原告告漏了被告,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情形。但是,如果法院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同意追加的,那么原告告漏了的行政主体就以共同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本题的案情是原告告漏了被告的情形,应当适用告漏了的处理规则。如果法院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并且原告同意追加被告的话,那么某县环保局就以共同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所以D项正确。 有学员对D项存在以下疑问: (一)D项前半句“若法院追加且某化工厂同意”,是在表达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吗? 这里并不涉及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就是原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原告告漏了被告,法院依职权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依职权通知原告告漏了的行政主体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这里涉及法院依职权告知、依职权通知,但是并不涉及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当然,我们也可以认为D项前半句的说法不是十分严谨。 (二)D项后半句“某县环保局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正确?本案的被告不是共同被告吗,不是还有某县水利局吗? 如果法院告知某化工厂追加为某县环保局为被告,某化工厂同意追加的,那么某县环保局成为共同被告。在适用此处理规则之前,某县水利局已经成为被告了,D项后半句并没有排除某县水利局为被告,也没有说只有某县环保局为被告,所以D项后半句说法没有问题。 (三)如果某化工厂不同意追加某县环保局为被告的话,法院是不是只能将某县环保局追加为第三人? 是的。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原告的诉权和不告不理原则。某化工厂不同意追加某县环保局为被告的,法院依职权通知某化工厂告漏了的某县环保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另外,这里的某县环保局属于被告型第三人。 (四)田某如何得到救济呢? 对打人者而言: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定罪量刑;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诸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对田某而言:可以获得相应保险待遇、给予相应奖励,可以积极寻求民事赔偿。 至于司法解释提及的“但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是什么意思,我会在后面进行说明。 说完了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就是原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原告告漏了被告,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情形之后,我们再来看看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就是经过复议之后原告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原告告漏了被告,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我们所说的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与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区别在于“是否经历了复议程序”。 前面我们已经读到司法解释提及的“但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下面我们看一下具体情况。 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4条第1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我们应当明确,该条款只适用于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而且只适用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如果原告告漏了被告,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呢?此时法院应当:第一步,尊重原告诉权,告知原告追加被告(这是必经步骤,法院不能跳过);第二步,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依职权直接追加原告告漏了的行政主体为共同被告。 由此可见,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之下,才涉及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 最后再帮大家进行一次汇总: (一)不管是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还是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告错了被告,法院必须先告知原告变更,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二)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告漏了被告,法院必须先告知原告追加: 1、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通知原告告漏了的行政主体列以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原告同意追加的,法院通知原告告漏了的行政主体以共同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三)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限于复议维持后起诉): 原告告漏了被告,法院必须先告知原告追加,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直接追加原告告漏了的行政主体为共同被告。 这块知识点,客观题的单选、多选、不定项,一般都会进行考察。主观题当中,也是高概率考察的内容。如果都考察到了,保守估计分值会在10分左右。 看到这里,恭喜你,10分到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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