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 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 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 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本题中是应当。所以B是错误的。
甲公司和丙公司没有恶意串通,所以不可以认定合同无效,C是错误的。
因为债务人甲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一年半以前,那时甲公司尚未对乙公司负债,所以不属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所以D是错误的。
答案正确BCD.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so……解析人你又错了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乙公司只能对甲公司行使代位权,对丙公司是提起代位诉讼。
可以列债务人为第三人,可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