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司法赔偿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行为
- 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行为
-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行为
- 西区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为
- 2000年3月20日至2002年3月21日
- 2000年4月2日至2002年4月3日
- 2000年10月6日至2002年10月7日
- 2000年12月7日至2002年12月8日
- 金钱赔偿
- 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
- 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起诉
- 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 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 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 西区公安分局
- 西区人民检察院
- 西区人民法院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年
- 一年六个月
- 二年
- 三年
- 赔礼道歉
- 支付赔偿金
- 返还财产
- 恢复原状
-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某区人民法院
- 某区人民检察院
- 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
-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
- 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上一级机关复议后加以确认
- 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赔偿义务机关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加以确认
-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 赔偿委员会由三名至七名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