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诉证据规定》第34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
2、合同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一审开庭前提出,学习了~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2、合同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注意,变更与增加诉讼请求是有不同规定的。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