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行诉 » #6404 题目内容及评论
6404#
1992年5月20日,江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一电子产品的发明专利,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后,于1994年10月5日决定授予江某发明专利权,并进行了登记和公告。1995年2月1日,英国某公司(未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或分支机构)认为江某的发明与中国专利局于1992年授予其专利权的发明相同,请求中国专利局撤销江某的专利权。专利局经审查,作出撤销江某专利权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江某和该英国公司。江某于1995年3月10日收到通知书,于1995年6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5年8月5日撤销专利局的决定,决定授予江某发明专利权。英国公司和中国专利局都不服。如英国公司可以提起诉讼,则下列有关以上案例中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有
  • 应以中国专利局为被告
  • 应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
  • 应以中国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为共同被告
  • 江某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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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君子爱人 发表于 2012-7-8 21:42
复议前置? 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
5 # 幽冥之冰 发表于 2011-8-19 17:14
可以和应当这里没问题,问题是解析给的解析说的是两类案件:无效和维持案件,可以起诉;法院通知的是申请宣告无效的当事人为第三人。而案例中江某是申请专利的主体,英国公司是对此有异议的主体。
4 # whb19580622 发表于 2011-4-22 19:22
D正确,应当通知是对法院,但并非相对人应当参加,也可以不参加的
3 # Oshell 发表于 2010-8-5 19:08
应当通知,人家还是可以不来,所以还是可以
2 # 锋芒剑 发表于 2009-3-27 16:15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应当啊,选项d是可以,不对吧!
1 # 锋芒剑 发表于 2009-3-27 16:15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应当啊,选项d是可以,不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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