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自然人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1997年6月17日
- 1997年6月18日
- 1999年6月17日
- 1999年6月18日
- 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 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 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 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 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 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 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 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
- 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
- 只按其子的申请宣告失踪
- 只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
- 让其妻和其子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
- 自行恢复
- 不得自行恢复
- 经乙同意后恢复
- 经甲同意后恢 复
- 婚姻关系解除
- 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 财产发生代管
- 财产发生继承
- 齐思甜的伯父有义务担任监护人
- 齐思甜的伯父可以拒绝担任监护人,但必须得到其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 齐思甜的伯父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直接自动成为监护人
- 齐思甜的伯父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必须得到其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 向曾凡主张2000元,向曾敏主张8000元
- 向曾凡、曾敏任何一人主张1万元
- 向曾凡主张1万元,而后曾凡向曾敏主张8000元
- 向曾敏主张1万元,而后曾敏向曾凡主张2000元
- 有效。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入,有权处理其财产
- 有效。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
- 无效。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
- 无效。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
- 杨村
- 李村
- 县城关医院
- 北京某区某街道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