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 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
- 2016年6月5日为甲的死亡日期
- 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
- 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 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 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 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 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 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 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 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集体土地只能以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
- 河西村集体之外的人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河西村将荒山发包给Z企业,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即可
- 如河西村村民黄某也要承包该荒山,则黄某享有优先承包权
- 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 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
- 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
- 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 曲玲有探望权,屈赞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
- 曲玲连续几年对屈曲不闻不问,违背了法定的探望义务
- 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裁判可依法对屈赞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 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裁判可依法强制从屈赞处接领屈曲与曲玲会面
- 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 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 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 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 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本案情形已经构成不可抗力
- 牧场管理人可通过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
- 该约定无效
- 该约定合法有效
- 如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
- 丙有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
- 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 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
- 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 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