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不制定法律
- 不规定刑罚种类
- 不需要判例法
- 不公布成文法
- 《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 《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 《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 《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 陪审制度是民主原则在英国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 陪审团既可以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判决,又可以对法律的适用提出意见
- 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能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撤销该陪审团,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 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由于对司法效率的日益重视,陪审制度的运用逐渐受到了限制
- 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成长起来的法学家阶层,为近代民法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和民商分立制度发源于古代罗马法时代
- 近现代法律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规定没有受到罗马私法精神的影响
- 《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潘德克顿法学派按照《十二铜表法》阐发的民法体例
- 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 《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
- 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
- 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
- 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
- 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
- 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 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 笞刑、羞辱刑、流放刑、经济刑、死刑
- 笞刑、徒刑、流放刑、株连刑、死刑
- 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 杖刑、徒刑、流刑、肉刑、死刑
- 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 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 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 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 罗马法有市民法和长官法之分,其中长官法的内容多为私法
- 在罗马,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概括继承”的原则
- 在罗马私法上,自然人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 罗马法的婚姻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
- 1532年颁布的《加洛林纳法典》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法律,对德国封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 “潘德克顿学派”的思想构成《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
- 希特勒当政期间的德国法坚持维护资产阶级议会制和联邦制
- 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强调“社会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