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成律政2010冲刺卷二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 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作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
- 认为犯罪事实和证据存在疑问,决定另行侦查
- 对于本案,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核准
- 如果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宋某不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作出核准决定
- 如果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宋某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作出核准决定
- 如果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宋某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提审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如果被告人部分认罪,部分不认罪,则都不能适用
-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对于决定适用该特别规定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 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该特别规定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 该公司可以申请本案不公开审理
- 该公司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该公司应当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庭审
- 人民法院应当在当庭判决后的3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该公司
- 如果在上诉期内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
- 如果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应进行审查,以决定准许与否
- 王某在上诉期满前撤回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 王某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并且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视为王某没有提出上诉,因而第一审判决也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 地方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副本以后,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 原审被告人已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的
- 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 可能对被告人加重刑罚的
- 某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某甲负责承办何某涉嫌徇私枉法案件,在其进行侦查时,何某利用朋友提供的便利顺利脱逃,甲根据案件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作出通缉的决定
- A县地税局工作人员某乙因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而被A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于某乙不需要被拘留、逮捕,为了避免受到当地势力的干扰,A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传唤某乙到B县内的某宾馆进行讯问
- 某市无业人员丙因为涉嫌盗窃罪和抢劫罪由某市公安局提请某市检察院对其依法逮捕,在侦查终结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市检察院依法告知丙有权委托辩护人,但丙拒绝委托辩护人。开庭审理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为丙指定了一名辩护律师。该辩护律师会见丙时,人民法院不得派员在场
- 人民法院在审理丁走私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丁还涉嫌另外3宗走私案,遂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在此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海关缉私机关协助
- 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
- 抗诉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
- 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
- 不论是上诉案件还是抗诉案件,都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辩论的先后顺序
-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 反应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主动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