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在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 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逃脱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 再审程序中,原审被告人收到再审决定书后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可以发回一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重新审判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共同犯罪死刑案件,发现部分被告人不应被判处死刑的,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改判
- 20;3
- 15;6
- 30;6
- 15;3
- 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 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本案应该公开进行
- 本案应将本田当作中国公民来对待,无需适用涉外刑事案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 乙市人民法院
- 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对象不同
- 二者抗诉的权限不同
- 二者抗诉的期限不同
- 二者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相同
- 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的判决,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独立提起上诉,而辩护人不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直接裁定限制减刑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 应当只对甲涉及的部分进行审查
- 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是只审理甲涉案的部分
- 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审理
- 应当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只开庭审理甲的部分
- 公开审理本案
- 不公开审理本案
- 书面审理本案
-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甲已明确表示不上诉,因此不能再提起上诉
- 在上诉期满前,甲有权提出上诉
- 甲可以在上诉期满前提出上诉,但因一审判决未生效,需对他重新收押
- 若法院同意,甲则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