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新】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将丁列为被告,丁承担赔偿责任
- 将丁列为被告,但丁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不将丁列为被告,其赔偿责任由甲、乙承担
- 不将丁列为被告,原告无法获得应赔偿的份额
- 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人民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 附带民事诉讼只能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
- 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
- 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
- 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
- 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
- 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 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 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 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 二审案件只需审查附带民事诉讼
- 在上诉期满后,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生效
- 如果第一审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刑事部分亦无不当,则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 第一审刑事判决需要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作出之后,才能确定其效力
- 人民检察院
-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 保险公司
- 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