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法律适用的最直接目标是查明案件事实
-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存在紧张关系
- 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常用的两种手段,二者是完全独立的
- 法律适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解决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的过程
- 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变了法律规范正当化的前提,直接决定了法律的变化发展
- 社会上出现了“微博缉凶”行为,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这是法律局限性的表现
- 公安机关应当创新工作手段,必要时可以突破法律的规定
- 社会是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前于社会的发展
- 法的继承体现的是时间关系,不同阶级属性之间的法律不得进行继承
- 法律移植的对象是外国法,不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 能否处理好本国法律传统与移植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是法制现代化成败的关键
-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是根据法的经济基础及统治阶级意志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 甲法官进行了价值衡量,乙法官没有进行价值衡量
- 甲法官的解释属于目的解释,乙法官的解释属于体系解释
- 为了实现法的可预测性,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文意解释”优先
- 甲与乙法官的争议表明,规范与事实之间存在紧张关系
- 《法经》由魏文侯李悝制定,其中《盗法》、《贼法》位于法典篇首,《具法》则位于篇尾,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 《魏律》依据《周礼•八辟》规定了八议,这是死刑复奏制度的最早规定
- 《宋刑统》颁行于建隆四年,其主体结构与唐律基本相同
- 《大清新刑律》是中国近代意义上的第一部专门刑法典,完全摆脱诸法合体,但其总则部分仍称为《名例律》
- 《北魏律》始设大理寺,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
- 唐承隋制,中央司法审判权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
- 明朝司法机关的设置与唐宋时期正好相反,刑部掌管复核,大理寺掌管审判
- 清末司法改革使得司法与行政开始分离,改大理寺为大理院,管理审判、检察以及司法行政事务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确立了总统制的政体
-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取消了皇权至上
- 《十九信条》坚持皇权至上,但扩大了总理和议会权力,臣民权利也有所增加
- 会审公廨是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在上海租界内建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对中国司法主权造成破坏
- 英国律师分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但现在二者的差别已经很小
- 法国在拿破仑时期形成了“六法”体系,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和宪法”
- 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宪法格局,并且创立缓刑制度
- 《德国民法典》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特征,第一次系统规定法人制度,建立了最早的反垄断法
- 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负责制原则
-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 司法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制起源于美国,主要的保障方式是附带审查
- 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
- 专门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制起源于法国的护法元老院
- 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主要有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以及议会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