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应当拒绝引渡
- 可以拒绝引渡
- 对甲予以引渡
- 对甲予以庇护
- 甲由于政治原因受A国的追诉
- 乙犯有危害和平罪受到B国追诉
- 丙有从事违反联合国宪章与原则的活动
- 丁犯有战争罪受到C国追诉
- 我国可根据国内法决定是否给予庇护
- 避难者可在我国驻外国的使馆请求庇护
- 避难者可向我国军舰请求庇护
- 避难者可向我国商船请求庇护
- 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乙国
- 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丙国
- 丁国有权拿捕詹氏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
- 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詹氏归案
- 国民待遇
- 最惠国待遇
- 普遍优惠待遇
- 差别待遇
- 血统主义
- 出生地主义
- 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为辅
- 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
- 国籍实质上是一种公民资格,表明个人对特定国家的隶属关系
- 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只有依法纳税,才能受其管辖和保护
- 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一般的、临时的、表面的法律联系
- 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是本国人,否则即是外国人
- 某甲由于政治原因受甲国的追诉
- 某乙犯有危害和平罪受到甲国追诉
- 某丙有从事违反联合国宪章与原则之活动
- 某丁犯有战争罪受到甲国追诉
- 由于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
- 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
-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
- 乙国可以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 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
- 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
- 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
- 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