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可以受理国际仲裁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国际仲裁
- 只有法定的涉外仲裁机构才可以受理国际仲裁
- 国内仲裁机构也可以受理国际仲裁案件
-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 仲裁结果作出前未经过调解的
-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
- 仲裁裁决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
-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结果持有异议
- 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的协议不符
- 互惠保留
- 公共秩序保留
- 民事保留
- 商事保留
- 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是书面的
-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 仲裁协议是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前提
- 仲裁协议可以是单独一个合同,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一个条款,还可以是当事人来往的电传信件中的文字表述
- 申请人应提供原裁决书成仲裁协议的正本,经过适当证明的副本亦可
- 法院应依据我国法审查该争议事项是否可以仲裁方式解决
- 法院应对该裁决是否与我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予以审查
- 如果该外国仲裁机构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美国仲裁协会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国际商会仲裁院
-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 在中国境内签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 在中国境内签定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 在韩国境内签定的地处南京的不动产所有权协议纠纷
- 在韩国境内签定的于广州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由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
- 甲、乙双方可以共同委托某丙指定3名仲裁员
- 仲裁庭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公开审理
- 甲在乙拒绝履行裁决书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对甲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作程序上的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 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当事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当事人可向中国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该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 不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但重新受理案件,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