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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无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暴力、威胁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 明知他人实施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构成协助强迫劳动罪
- 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对单位采取双罚制进行处罚
- 如果强迫职工从事危重劳动,职工不仅有成年人,还有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则应以强迫劳动罪与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数罪并罚
- 乙到甲家拜访,顺便将旅行箱放在甲家托甲保管。甲猜开密码锁,从旅行箱中拿出3万元现金。乙发现箱中少了3万元后向甲索取,甲谎称从未打开过箱子。甲构成侵占罪。
- 乙开一辆汽车到甲家,说是偷来的暂时在甲家院子中存放几日。家将汽车卖掉。乙找甲取车时,甲拒不交出。甲构成窝赃、销赃罪。
- 乙以6万元的价钱雇甲杀丙,并先付甲3万元。甲没有去杀丙,乙向甲索要3万元酬金,甲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
- 乙在机场排队办登机牌,将行李车放在一边。乙排到柜台时距自己的行李车约有20米远。甲被乙的行李车绊了一下险些摔倒,便高声问这车是谁的,见无人应答,以为是他人遗忘,就将车推走,将乙的行李据为已有。构成侵占罪
- 甲光棍一人,平时走街串巷,以卖冰糖葫芦为生。2004年12月18日,甲故意欺骗一个在家门口晒太阳的老人:“前面的商场在搞促销,任何一个大闺女在马路上裸奔一圈,就能奖励一件皮大衣,您老赶快去看热闹!”老人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过去,甲趁机取走了老人家的彩色电视机。
- 甲住宅位于临街商品楼第三层。某日甲在晒衣服时,不慎将钱包掉落在临街的人行道上,甲遂叫其妻乙站在阳台上看着钱包,自己下去取之。碰巧丙经过。丙拾起钱包,乙发觉,高喊丙以图阻止,丙立即跑掉。
- 丙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委托给乙保管,其间,丙给乙打电话,声称第二天派丁取回自己的财产。偷听了电话的甲第二天前往乙处,声称自己是丙派去的丁,乙将笔记本电脑交付给甲。甲随即逃离。
- 推销员甲敲开一家房门,发现只有一个六岁的孩子在家,诈称自己是孩子爸爸的同事,临时来取孩子爸爸的笔记本电脑急用,随即将笔记本电脑取走。
- 光棍甲构成侵占罪
- 光棍甲构成盗窃罪
- 信鸽协会会员乙构成销售赃物罪
- 信鸽协会会员乙构成帮助转移赃物罪
- 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童
- 非以出卖牟利为目的,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
- 盗卖婴儿、幼儿的
- 为男女婚姻当介绍人,借机收受财物的
- 对甲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 由于甲尚未出卖乞女;对拐卖妇女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 对丙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论处
- 对丙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 某小城市流行A品牌的日产进口数码照相机,群众争相购买;个体户甲进了一批B品牌的日产数码摄相机,B品牌摄像机和A品牌照相机的市场价格都几乎一样,但B品牌摄像机就是打不太销路,个体户甲利用群众不认识日文的弱点,把B品牌摄像机当作A品牌照相机,在大街上以市场价格销售给过路的群众,获利5万元
- 个体运输户乙为少交过桥、过路费用,伪造武装部队的车牌,从2003年到2004年底,共少交各种费用20000元。
- 丙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手机,造成国家电信资费损失数额3万元。
- 计算机系学生丁收集了很多作废的电信卡,非法充值后卖给同学使用,获利5万元,造成了国家电信资费的大量损失。
- 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
- 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 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
- 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
- 甲有名贵清代餐具一套,价值3万元。一日,甲邀请乙在家吃饭,使用该餐具。席间,甲乙恶语相加,乙一怒之下,把其中大部分餐具都抛入粪池。甲打捞后,恶之,弃而不用
- 甲用网箱在海边养名贵鱼种。乙与甲素有积怨。一日,乙趁甲网箱无人看管之际,破坏网箱,是网箱中的鱼全部流入大海。甲损失10万。
- 某生产大队有一牛棚,是旧砖和土坯临时搭建的,很不牢固。甲乙合谋去盗窃耕牛,二人来到牛棚前,发现牛棚上锁,二人于是捡起一把铁锹,打算在墙上挖个大洞进入,不想挖了一半,牛棚支撑不住,就倒塌下来,同时将牛棚内耕牛全部砸死。甲乙无功而返。
- 非典流行期间,甲在带领一帮弟兄冲进一家瓷器商店聚众“打砸抢”,甲和弟兄们发现商店里的瓷器形状各异、体积都较大,不方便于携带;于是乱砸一通,毁坏瓷器数千件,然后空手扬长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