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 商法 » #10131 题目内容及评论
10131#
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张某,为从李某处获得一笔贷款,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其他合伙人不知情,后因张某无力偿还贷款,李某持张某所签之质押书要求取代张某的合伙人地位,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下列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 张某的出质无效,因为未获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 张某的出质有效,因为张某是真正的权利人
  • 其他合伙人可以按照张某退伙处理此事
  • 李某不能依据质押成为合伙人
  
本题有 3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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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labixiaoxian 发表于 2019-11-4 13:33
个人感觉C项应该选,原因是根据第48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题目中已经交代了张某是普伙人,而且无力偿还贷款。
32 # shondy 发表于 2016-9-14 15:39
丧失清偿能力,普通当然退伙。
31 # haoranwy 发表于 2016-6-21 14:43
其他合伙人可以对其除名
30 # Fox-Fox-Fox 发表于 2015-12-13 15:55
C算不算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的行为呢?
29 # haoranwy 发表于 2015-8-23 06:49
lawzheng 2013-7-14 17:46
出质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行为无效,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出自2013年指...
28 # sundaocheng1988 发表于 2014-5-25 09:56
个人理解,出质无效视为没有入伙,没入伙就没有所谓的退伙,欺诈的性质定义,以个人的名义承担造成的损失,是否正确?
27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4-13 19:36
C是不是只有在法院介入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26 # lawzheng 发表于 2013-7-14 17:46
出质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行为无效,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出自2013年指南针商法 P64 第二十五条。

出质的情况要视为例外处理。不适用善意取得
25 # 樊进 发表于 2013-6-22 11:54
CD,我觉得,出质有效。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25条规定与21条的规定,作“体系解释”。25条规定的“无效”应该是对内。所以,出质人是普通合伙人,有经营管理企业的权利,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出质是企业行为,对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所以,其它合伙人得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将张除名。
24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6-5 09:59
jeury2010 2013年04月28日 05:07:43
故意,重大过失===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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