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 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 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 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是不是可以算公共安保义务?第三人有过错嘞?
又好像应该是职务行为?怎么区分嘞?
比较:2010-46.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正确;甲如果告丽都酒店,必须把乙列为共同被告)
比较:2009-38.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C
又好像应该是职务行为?怎么区分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