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胡某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该李某向胡某履行债务
- 李某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 李某对债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对李某中止执行
- 在对李某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李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李某对孙某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执行规定》第68条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执行规定》第68条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执行的扩张性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在第三人无异议时,法院可以依申请强制执行。
一般的合同不具备了执行的效力。但必须以权利人的申请为前提,第三人无异议为条件。
第三人有异议时,不得对异议进行审查。
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得再次扩张到第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