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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9年10月2日以FOB天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后人街华人所需春节用产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津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构延迟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
  • 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
  • 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 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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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hippie9527 发表于 2015-6-2 10:04
longge801 2012-7-15 10:58
2010年通则新规定FOB.CFR.CIF三种术语的风险转移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以装上船舶...
题中时间为2000年,所以因适用2000年通则,该题属于老题了,可以不用纠结D选项了。
5 # daiyang621 发表于 2014-7-20 15:47
题目里面都没有说解决争议的使用规则。 《汉堡规则》或者《海牙规则》,也没有说投保的险种,这个题目怎么做呢?
4 # 夏目不再 发表于 2014-1-6 21:29
这里对FOB的解释用的是2000贸易术语的解释,即越过船舷。但是2010年贸易术语已经将其改为了装好到船上。
3 # longge801 发表于 2012-7-15 11:00
正确答案为ABD
2 # longge801 发表于 2012-7-15 10:58
2010年通则新规定FOB.CFR.CIF三种术语的风险转移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以装上船舶为界,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风险。
1 # deqiang1970 发表于 2012-4-21 11:27
关于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本案一是应该是投保一切险即可以索赔了,因为一切险包括一般附加险——又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不用再另投特别附加险的。二是如果投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也应该是卖方投保,不应该是买方投保。交货不到险的承保责任是:被保险货物从装上船时开始,如果在预定抵达日期起满六个月仍不能运到原定的目的地交货,则保险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交货不到"同一般附加险中的"提货不着"不同,它并不是承运人运输上的原因,而是某些政治因素引起的。例如,由于运输途中被中途国政府当局禁运,被保险货物被迫在申途卸货导致货主收不到货造成损失。保险人在承保这种险别时,一般都要求被保险人首先获得一切进口许可证件并办妥有关的进口手续,以免日后因无进口许可证等原因被拒绝进口而造成交货不到。另外,凡提货不着险及战争险应该负责的损失,本险不予负责。由于交货不到,很可能是被保险货物并未实际遭受全损,因此,保险人在按全损赔付时都特别要求被保险人将货物的全部权益,转移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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