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光去看共有权了,其实跟这牛归谁所有完全无关嘛。
甲的处分行为是无权处分,因...
个人认为最终责任应为甲、乙、丙来承担。分析如下:
甲乙二人对牛形成的是共同共有...
甲乙二人对牛形成的是共同共有,对牛的处分行为应经甲乙两人的一致同意,甲以自己的名义卖与丙,实施的是无权处分,且按出题人的意思应是丙符合善意取得,丙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根据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丁故意逗弄牛的行为,按理性人标准来说,都不会去逗弄牛的,应评价为重大过失。造成他受的责任因由丙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应减轻其责任,由丁自行承担一部分;
又因
甲未声明该牛易受惊,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债务人不适当履行附随义务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按照交易习惯,甲应将牛易受惊的信息告知丙,但未告知丙,对于牛受尽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乙为共同共有该牛,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责任的部分,可以向甲乙追偿。
综上所述应对于造成丁受伤的最终责任由甲乙丁共同承担。
可能我想得有点多了。晕。
就像老钟说的,民法就是个脑筋急转弯。
按照另一种思路:
如丁逗牛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甲未告知牛易惊的情况,不属于附属义务,那最终责任就只能是丙来承担了。
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