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九章 所有权 » 民法 » #10011 题目内容及评论
10011#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3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3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3间的权属未做约定。上房3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3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
  • 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 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 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 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本题有 50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206
81
50
详细评论内容
50 # pxcgfl 发表于 2020-4-18 10:48
我觉得是王家所有。。
49 # kaka0812 发表于 2017-4-14 16:47
合伙建房,但是没有明确产权归属问题,按共同所有处理。
48 # fu835247 发表于 2016-3-16 17:10
47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20 10:12
潘王两家就加盖房屋有一个”议定“环节,这说明存在着一个合作建房的协议,故不能依照添附规则解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合作建房的产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明确约定,属于合作方共有。
46 # doingxj 发表于 2015-5-16 09:11
合伙建房,但是没有明确产权归属问题,按共同所有处理。
45 # whlw 发表于 2015-1-17 09:38
解析不对,故意可以构成添附,只是添附是事实行为而已,本题有约定(“议定”)为法律行为,所以不适用。
44 # 花灰 发表于 2014-12-30 11:57
口头合同有效力,合作建房,产权共有。
43 # 汪宏 发表于 2014-9-26 13:31
两家反目成仇还让他们去共有一套房子,还是在王家上面不是让仇人天天见吗?这就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吗?
42 # 双面隐人 发表于 2014-4-10 22:01
这题,要是按现实来走,正确答案作为共有,不实际,
41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6-18 22:27
添附是因行为人的错误造成,如因行为人的故意造成,则不为添附问题,而为侵权问题。

这个话怎么理解?
点击查看更多